咨询标题:脊髓海绵状血管瘤误诊为脑梗死
咨询人:高卫军 时间:2014/6/18 9:18:26
2012年7月5日上午高卫军因一周前突发胸背部针刺样疼痛不适,后发展到颈背部疼痛、左侧肢体麻木到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就诊,蓟县人民医院以脑梗死诊断,将高卫军在该院脑内二科收住院,并给高卫军行脑梗死输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没有任何症状缓解,反而麻木感渐进性加重,发展到右侧肢体和躯干同时伴有二便功能障碍,在此期间,患者一直向大夫反应说明是颈椎部骨科问题不是脑部问题,但医院并未停止脑部的输液治疗;直到2012年7月6日下午15点左右才对患者进行颈椎核磁检查,后因患者病情不断加重,于2012年7月6日21时申请转院。2012年7月7日0时患者转院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并在该院神经外科收住院,诊断为:1、C2-T11椎体水平脊髓内炎性病变伴出血2、C2-T11椎体脊髓血管性病变,入院后给予营养神经等保守治疗一个多月,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012年8月8日出院。2012年8月28日患者到北京市海淀医院治疗,诊断为脊椎脊髓海绵状血管瘤,并实施了切除手术。患者于2012年10月9日出院,后患者一直做神经康复治疗。
诊疗行为过错事实
一、蓟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过错事实。
1、蓟县人民医院无任何客观诊断依据,靠主观臆断错误诊断患者为“脑梗死”将患者收入脑内科住院,并开始错误的用药治疗。
2012年7月5日8时高卫军因一周前突发胸背部针刺样疼痛不适,后发展到颈背部疼痛、左侧肢体麻木到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就诊,蓟县人民医院大夫错误的诊断为脑梗死收入该院脑内二科收住院,同时,以脑梗死治疗相对的疏通血管及加快血液流速的药物开始给予患者行输液治疗。
2、在作出检查明确显示脑部无任何异常、患者病情不断加重,患者及家属不断向医院反应并不是脑部问题、问题在颈椎部位,仍继续治疗,至患者病情越来越重。
2012年7月8时19分患者做头颅CT检查,在CT影响诊断报告明确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当日的9时06分患者做经颅多普勒和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检查,检查均没有明显异常,在客观检查结果均无脑梗死病情指向的情况下,医院继续以脑梗死的药物进行治疗,但是患者没有任何症状缓解,患者的病情不断加重,麻木感渐进性加重,发展到右侧肢体和躯干同时伴有二便功能障碍,到当日的下午已经为患者下导尿管。而在此期间,患者一直向大夫反应说是颈椎部问题不是脑部问题,但医院并未停止脑部的用药治疗。
3、经颈椎核磁检查发现问题后,并未申请相关神经科医生进行会诊,也未积极组织患者转院,导致延误患者治疗,甚至危及到患者的生命。
2012年7月6日下午15点左右对患者进行颈椎核磁检查,发现颈髓异常,医院并没有及时的申请相关的神经科医生会诊,也没有组织患者转院,但到当日的20时,患者的病情越来越重,患者家属不得不要求出院到上级医院治疗。
4、医院的病例中有多个重要信息遗漏记载或没有。
在病例的住院治疗经过中 记载“症状有所缓解”不符合实际情况;病例中,无核磁检验报告单,无护理记录,无病人病情告知家属记录。
综合以上几点,造成患者现在的病情最主要是因为医院:误诊、误治、延误治疗造成的,因为医院以脑梗死的治疗药物为患者治疗后,不当不能治疗患者的病,反而加剧了患者颈髓内的血管瘤的扩大,导致患者血管瘤的破裂,从而造成患者脊髓内神经的损伤,才产生了患者现在的病情的结果,所以,蓟县人民医院的诊疗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坏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天津医大总医院诊疗过错事实。
1、医院错误的诊断,导致错误的治疗方案,延误最佳的手术治疗时机。
2012年7月7日0时患者转院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并在该院神经外科收住院,诊断为:1、C2-T11椎体水平脊髓内炎性病变伴出血2、C2-T11椎体脊髓血管性病变;医院作为天津市三甲医院,无论从医疗设备和业务水平对患者病症的诊断都是不相称的,因诊断为椎体脊髓血管性病变,患者入院后医院一直给予营养神经药物进行保守治疗,以致使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根除病灶的时间,使得患者的神经进一步受损。
2、医院作为天津市三甲医院,所提供的主客观病例记录潦草不清,违法天津市卫生部门关于病例记录规范的要求,与其医院等级不符。
综合以上,天津医大总医院因未诊断清楚患者的实际病症,导致错误的为患者做保守治疗,使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手术治疗的时间,使得患者受损的神经没有得到及时的康复,因此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的诊疗损害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各位专家,为了给患方高卫军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方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二被告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与不足,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达到医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