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间质性肺疾病 二、争议的焦点 抢救延误如何赔偿 三、案情简介 陈某、刘某共同诉称,原告陈某系死者刘某某的妻子,原告刘某系死者刘某某女儿。刘某某生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经协和医院医治病情稳定,因有些发烧于2 011年12月1 0日选择离住所比较近的海淀医院急诊部输液退烧,经过两天输液发烧已退。2011年12月12日刘某某再去急诊输液时受临床特殊病人干扰,无法正常输液,大夫联系了住院部老年综合科的XX大夫,原告向XX强调患者只是输液,XX大夫没问病情只告知床位费需加价。当天患者输完液回家第二天即2 011年12月1 3日下午1 5:00XX大夫自己开出院单据,收刘某某住进老年综合科一个两人房间。住院后被告医院的XX大夫极不负责任,没询问病情,就指派一名年轻的XX大夫为主治医生,而XX更是无视原告告诉她患者有间质性肺疾病,对患者的病情不仅不重视,也没有必要的监护,对患者的治疗一意孤行,与患者吵架,不听患者的对输液某种药物不舒服的倾诉,强行大量输液,重复抽血,加重了患者的心脏负担,导致患者于2011年12月14日上午9时,病情加重,出现气短、咳血性症状,被告医院的XX大夫此时才向原告要CT片看。而XX大夫一直没出现。当两名原告意识到医生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时,要求立即转院到协和医院治疗,XX大夫没有任何医嘱,有的只是要求签字。大夫的不负责任拖延了时间,使患者长时问咳血而休克,不能转院。面对患者的休克,主任医师XX大夫缺乏基本的抢救技能,在抢救中手足无措,在患者第一次恢复了正常的呼吸心跳后抢救措施跟不上,就连患者每次咳出的血液需要原告每次呼叫大夫才能及时抽出。被告医院一再延误对患者的抢救治疗,重症监护室不送,抢救措施不到位,甚至出现对迟迟推来的呼吸机插不上的低级错误。而对呼吸机发出的信号不能处理,大夫无视原告对加强抢救措施的求助,长达9个小时的时间延误,使患者病情恶化,终因没能及时抢救,错过了抢救时间,使患者于2 011年12月14日21:40宣告死亡。被告医院主治大夫14日一天从未告知原告患者病危、患者病情及如何抢救措施。可是在被告病历上出现了很过令人不解的与事实有很大差距的记录。原告认为被告海淀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刘某某患有间质性肺疾病极易因呼吸衰竭或者心脏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进行必要的护理,没有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未采用恰当的抢救措施,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被告医院主治医生的失职剥夺了刘某某的生命,给原告家庭带来灾难,给原告两人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使原告陈某患上高血压等疾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被告将病历丢失,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刘某某死亡,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 844.9 3元、家属护理及办理丧事误工费38 78.25元,护理费6 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00元、丧葬费31 3 38.5元、死亡赔偿金61 9973元、墓地费725 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9342 34.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海淀医院辩称,我们认为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同意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依据不充分。 四、审理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五、判决 北京市海淀医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前赔偿陈某、刘某人民币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