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肺炎死亡《陈述词》
关键词:肺炎、I级护理、心电监护、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病历虚假、延误办理住院手续、耽搁治疗
一、基本经过。 2006年11月13日1:50PM,徐某良在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1、肺炎,2、心动过速,已有明确意见“儿童研究所住院”; 2006年11月13日15PM,李某芳带其小孩徐某良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诊断肺炎,明确意见“收入院”,并开具住院证明; 2006年11月13日儿研所医院安排入住,时间不详; 2006年11月13日19:00PM仅仅开出“I级护理”的医嘱; 2006年11月13日20:00pM下病重; 2006年11月13日21:50PM才开始第一次输液治疗; 2006年11月14日1:30AM进行心电监护; 2006年11月14日7:00AM下病危; 2006年11月14日死亡,时间不详。
二、请求专家以法律要求的唯一性、排他性确定患儿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否则请转交法院继续审理确定。 医院提供的临时医嘱2006年11月14日8AM“宣布临床死亡”,但是患方并没有看到抢救过程的心电图改变,对于最后的直线心电图没有任何的特征性证明是患儿的心电图,患方不予认可,进而言之,该直线心电图也只能证明死亡后,并不能证明患儿心跳在此时才停止,在那么患儿什么时间死亡,请求专家确定死亡时间。 在医院提供的《北京市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可能是1、重症肺炎,2、胸腔积液,3、心肌炎?在法庭审理当中医院再次声称患儿可能死于1、重症肺炎,2、胸腔积液,3、心肌炎?4、呼吸循环衰竭、5、电解质紊乱。患方坚决不认可医院自己也无法确定的死亡诊断。 在缺乏尸检报告的情况下,那么患儿到底什么时间死亡?死于什么疾病?医院不能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作出随意猜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医院是否存在违背诊疗规范常规的的行为,医疗行为和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专家不能从法律上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则果之不明,就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只能退回法院继续审理。
三、患方坚持本案审理当中的主张:医院病历虚假,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006年11月14日上午10点,患方向医院提出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但是医院只给了清华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到当天11点患方再次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直到下午4点医院只给了患方医嘱单和检查报告;2006年11月16日,患方第三次去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医院管床医生王晶明确答复说“全部的病历该给你们的都给了你们”。 2006年11月20日下午1点30分患方在律师的陪同下首先到医院病案室,医院告知病历在二病区病室,来到二病区病室,科室张主任、护士长、各位医生、护士互相推拖,始终不见病历,在患方律师的强烈要求下,科室张主任又声称病历在病案室,家属返回到病案室,医务人员还是拒绝让看病历;在患方律师的强硬交涉下,徐小华(患儿父亲)和代理律师冲进病案室,此时看见医院医生王晶正在赶写徐志良的病历。 在医院提供的病历首页上记载患儿2006年11月13日18:20PM入住,而在护理记录上又显示患儿是18:30PM才由家长抱入病房。 医院提供的2006年11月13日7:10PM临时医嘱,在7PM就已经执行,明显虚假,在护理记录中又显示是7:30PM执行,患方坚决不予认可该医嘱曾得到执行。
四、医院延误办理住院手续,耽搁治疗是患儿死亡的第一直接原因。 2006年11月13日1:50PM,徐志良在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检查记录“双肺水泡音”,提示病情严重,诊断1、肺炎,2、心动过速,结合小儿病情可能发展和解剖特点已有明确意见“儿童研究所住院”;2006年11月13日15PM,李兰芳带其小孩徐志良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就诊;检查也是“肺部水泡音”,诊断肺炎,明确意见“收入院”,并开具住院证明。医院既没有明码标价的公示,在其住院证上也没有标明必须缴纳5000元才让住院,作为国家公立医院,治病救人是其天职,但是当患儿母亲拿着医院自己开具的住院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在患儿母亲的再三请求和保证下,医院仍以1000元太少为由拒绝办理住院手续,在这个过程当中,患儿母亲也提出要求能否先行在门诊输液治疗,等家人送钱过来以后再办理住院手续同样遭到医院拒绝,治疗时间就这样被延误,一直到患儿父亲徐小华将钱送过来,此时已是2006年11月13日18:20PM,医院在明知患儿病情严重、需要及时治疗的情况下,延误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
五、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再次延误治疗,是患儿死亡的第二直接原因。 病历首页显示患儿是2006年11月13日18:20PM入院,而在护理记录上又显示患儿是18:30PM才由家长抱入病房。 医院提供的2006年11月13日7:10PM临时医嘱,在7PM就已经执行,明显虚假,在护理记录中又显示是7:30PM执行,患方坚决不予认可该医嘱曾得到执行。 究竟患儿是在什么时间安排病床入住,什么时间开始真正的输液治疗,中间到底延误了多长时间,医院不能随着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单方诉讼需求随意说某个时间是真,某个时间是假。
六、医院只是在零点班患儿死亡之后的某个时间才发现,才开始所谓的抢救,死因不明,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病重患儿,医院既明知病情严重,但却并没有及时追查各项检查结果,很多检查化验都是在患儿死后才回报。也就是说当班医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去查看患儿,分析病情。 从医院提供的2006年11月14日1:30AM临时医嘱单显示此时已经进行心电监护,但是在护理记录上看不到执行记录,没有心电监护的情况下,患儿到底什么时间心跳停止死亡,死前有什么病症都不清楚,所有的“抢救记录”完全虚假,只是做给家属看看而已,医院最后所做的只是在患儿死亡之后采集到一张直线心电图。 综上所述,医院在患儿入院后拒绝履行治病救人的天职,一误再误,延误治疗、延误抢救,医院负完全责任,恳请朝阳区医学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明鉴。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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