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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龙观医院疏于观察至患者死亡
 

关键词:酒精依赖综合症  感染  双肺侵润性肺结核  疏于观察  慢性右主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窒息  呼吸衰竭
一、基本经过
2008年10月12日患者白某因酒精依赖综合症入住北京回龙观医院戒酒;
2009年1月2日,患者前妻去医院探望患者,患者自诉感冒,前妻也发现患者咳嗽厉害;
2009年1月9日下午4点多患者还在睡觉,没吃晚饭,直到晚7点多吃药;
2009年1月10日1点30分患者死亡;
2009年4月15日出具尸检报告。

二、争议焦点
(一)化验显示患者存在感染,医院对化验结果视而不见;
(二)病程记录显示医生对患者戒酒之外的病情并没有给予医疗关注,其处理后病情变化如何不得而知,且与血常规化验不能对应判断;
(三)医院在影像学检查上存在重大过错,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医院疏于观察患者;
(五)医院的死亡原因判断自欺欺人;
(六)被告不能以专科医院为藉口免责。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化验显示患者存在感染,医院对化验结果视而不见;
2008年10月12日医嘱,全血细胞分析,2008年10月13日回报WBC12.15×109/L,该院正常参考范围3.69-9.16,单核细胞绝对值0.82×109/L,该院参考值0.12-0.8,均超出正常范围。
2008年11月7日医嘱,全血细胞分析,2008年11月10日9.13×109/L,嗜酸细胞百分比15.8%,该院参考值0.5-5,单核细胞绝对值0.81×109/L,该院参考值0.12-0.8,嗜酸细胞绝对值1.44×109/L,该院参考值0.02-0.3。
2008年12月1日,全血细胞分析,2008年12月2日7.03×109/L,×109/L,嗜酸细胞百分比13.8%,该院参考值0.5-5,嗜酸细胞绝对值0.97×109/L,该院参考值0.02-0.3。
上述化验结果多次反复显示异常,但是医院并没有关注。

(二)病程记录显示医生对患者戒酒之外的病情并没有给予医疗关注,其处理后病情变化如何不得而知,且与血常规化验不能对应判断;
2008年11月13日病程记录:咽部充血,考虑咽炎。2008年11月13日:头孢拉定0.5,口服,3次/日,2008年11月18日停。虽有用消炎药,但是并没有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有关感染的病情转归变化,没有血常规的化验复查。
2008年12月18日病程记录:患者诉鼻塞,流涕,考虑为感冒,给与感冒颗粒口服治疗。2008年12月22日病程记录:患者感冒已愈,今日停用感冒颗粒。但是,同样没有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患者有关感染的病情转归变化,没有血常规的化验复查。

(三)医院在影像学检查上存在重大过错,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按照临床医学常规,胸片检查属于入院常规之一,但是从医嘱单上未见胸片医嘱。2008年10月14日胸片检查回报: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此胸片从何而来不得而知,而且被告一直没有向法庭提交胸片。
在2009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期间,被告医院一直拒绝提交封存病历资料,甚为可疑,拖延至5个月之久,才于2010年1月18日向法庭提交封存件,但是并没有提交影像片。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又依据第十条之规定“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以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此被告拒绝提交影像片的任何理由均是虚掩之辞。
在2010年1月18日开庭,人民法院确定鉴定的检材,明确为:一,尸检报告;二,封存病历件。因此,任何绕开人民法院、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病历资料、私自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除双方陈述词之外的资料,皆有违公平原则、瞒天过海之嫌。患方坚决不予认可。
在没有胸片、没有胸片复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患者同时具备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并且如医院护理记录多次记载仅有部分自知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如何判断患者呼吸道疾病的转归情况,如何判断用药及停药?
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医院疏于观察患者;
从病程记录上看,2008年1月8日至1月10日期间有两天。根据患者的尸检病情来看,必然有病情变化,但是期间没有任何记录;
从护理记录来看,2008年10月12日:新入院特级护理,但是2008年10月12日3pm护理记录:呕吐两次,接触被动,多多卧于床,进食少许。2008年10月13日7am护理记录:精神欠佳,时有恶心、呕吐,不想吃饭,晚餐未食,患者多卧床,夜间时睡时醒,自诉夜间盗汗,脖子痛。对于上述乏力、纳差、盗汗的特征性变化,并没有汇报给医生,或者医生并没有任何的关注分析和处理。此后是否存在这些特征性症状的延续也无任何记录。
一级护理2009年1月6日7am至1月10日期间患者的护理状况如何,此间四天空白和病程记录的空白均使患者失去救治的机会。
2009年1月10日7am护理记录:接班时,病人卧床休息,能叫醒,问话能答;4:30pm嘱病人进食,病人诉不想吃,给其留饺子4两,待其起床时再吃;8pm再次唤病人吃饭,仍诉不饿,将药服下;11:40pm病人仍未起床,查病人仍于睡眠中,并伴有打鼾声,未将其叫醒;10日1:45am巡视病房时,见病人仍卧床,近前呼叫无反应,查体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停止。
从最后一天的护理记录来看,患者从什么时候开始昏睡卧床?患者从什么时候没有正常进食?患者的各项重要生命体征:体温、血压、心率、呼吸如何?患者究竟在什么时候去世,是一分钟之前?6分钟、8分钟之前?还是1小时之前?医院存在严重的过错?

(五)医院的死亡原因判断自欺欺人;
医院在2009年1月10日《死亡记录》认为患者死于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疾病性障碍,酒精依赖综合症、酒精戒断症状。此点与尸检结果严重不符。
尸检结果显示:患者因双肺侵润性肺结核伴淋巴道和全身血行播散,同时合并慢性右主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伴粘液性阻塞,导致窒息和呼吸衰竭死亡。.尸检分析认为,患者发生的全身粟粒性肺结核为慢性,在抵抗力低下的情况下,从患者入院始就有普通感染,即支气管炎,但是医院却不予关注。没有充分的检查、复查、诊断和治疗。

(六)被告不能以专科医院为藉口免责。
被告医院作为北京市唯一收治精神疾病合并肝炎、结核与内科疾病的大型医院,从患者入院以后,并非如医院所称,除精神症状之外,无任何不适,也并非如医院所述在患者去世之前未诉任何特殊不适,在2009年1月2日,患者前妻去医院探望患者,患者自诉感冒,前妻也发现患者咳嗽厉害。被告作为三甲医院,上述过错均是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应该采取之检查、诊断、治疗措施。并非疑难杂症,只需医院按照规范常规,给予常规检查判断,从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上、及检查资料上给予全面关注,而不是仅仅在意精神症状、对于感染性疾病的记载时有时无,此次患者去世的严重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检材,客观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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