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手机网站
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贲门癌术后死亡赔偿纠纷案
一、关键词 贲门癌 输尿管支架植入术 呼吸机故障
二、争议的焦点 呼吸机故障后患者贲门癌术后复发转移致多脏器而死,医院如何承担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1年9月6日患者赵某因贲门癌术后9个月伴纳差,消瘦1月余住进被告医院,诊断为贲门癌术后腹膜后复发、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患者能够自行乘坐公交车,身体状况良好,被告医院要求住院。住院后被告医院称需要输尿管支架植入术,并说是小手术。2011年9月1 6日进行膀胱镜检查、输尿管支架植入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高烧不退,2011年9月2 7日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被告医院所使用的呼吸机出现故障,严重影响治疗。2011年9月28日,被告医院将患者以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病房,但是病情还在恶化,被告医院所使用的呼吸机也出现故障,严重影响治疗。2011年10月2日转入ICU病房,由于呼吸机的不当使用、被告医院消极治疗,患者于2 011年11月9日去世。 原告认为,患者去世并非由于其所患癌症,而是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加速患者离世,患者的离世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护理费4838元、交通费36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5元、丧葬费14015元、死亡赔偿金329030元,精神抚慰金1 0万元(按照5 0%的赔偿责任比例计算);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四、尸体解剖检验报告(无)
五、区县级医学会鉴定(无)
六、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患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医院对患者赵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案件资料及双方陈述情况,并咨询临床医学专家,经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医方的医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因“贲门癌术后9个月伴纳差,消瘦1月余”入院,相关检查发现肌酐升高及骨转移癌,给予留置左侧尿管去架管及尿管后出现少尿。2011年9月27日,晚突发意识模糊,头颅MRI检查提示多发性急性脑梗死,病情危重,先后转神经内科和ICU治疗,2011年9月30日4:00—16:00呼吸机故障。患者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9日17:19死亡。
审查送检材料,本例虽未经尸检,但患方对医方给出贲产让癌术后复发转移、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死亡原因无异议。本次鉴定人和专家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后认为上述死亡原因可以确定。
2、医方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
(1)关于植入输尿管支架的问题
审查送检病历材料,患者双肾及双输尿管积水,肾功能不全行输尿管支架植入术时,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对患方有明确交待,其中告知有感染、术后肾积水无好转、肾功能无改善等术后并发症,患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表示理解,患者2011年9月16日植入左侧输尿管支架管及留置尿管,术后第二天泌尿系统感染,属术后并发症,主要原因是患者已经是癌症晚期病人,免疫功能遭到破坏,对术后感染之类的并发症,属可以预见,可以预防,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因此,医方上述医疗行为过程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2)关于呼吸机故障的问题
医方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在2011年9月30日4:00至16:00了现呼吸机故障报警,提示“病人回路未通”。听证会上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后,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确认:①现封存病历没有2011年9月30日呼吸机原始参数;②现封存病历没有2011年9月30日护理记录;③现封存病历有2011年9月30日血气分析,但无具体时间;④2011年9月30日上午4Am呼吸机报警,技师维修,下午4点更换呼吸机。基于上述事实本次鉴定认为:2011年9月30日血气分析Ph7.439,二氧化碳分压27.7mmHg↓,氧分压60.1mmHg↓,氧饱和度91.4%。由于没有2011年9月30日护理记录,患者血压、心率、呼吸情况不清。难以对患者此期间生命体征是否平稳作出全面评价。但是,此时患者存在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低,血糖高的客观病情。此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呼吸机报警期间或之后,说明呼吸机故障对患者救治产生不利影响。患者于2011年11月9日17:19死亡。医方未及时更换故障呼吸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关于机械通气过程中如发生呼吸机故障应立即脱机,并换用备用设备的规范要求的医疗过错。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综上所述,在呼吸机出现故障,病人回路未通的突发事件中,医方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关于机械通气过程中如发生呼吸机故障应立即脱机,并换用备用设备的规范要求的医疗过错。患者最终因贲门癌术后复发转移致多脏器死亡的后果,主要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七、审理过程
原告刘XX对上述鉴定结论认可,但认为院方的过错程度应达到50%。被告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提出在呼吸机出现报警后赵XX的体征是平稳的,故赵XX的死亡与呼吸机的故障之间没有关系。另提交医学书籍两本,证明赵XX的生存期达不到20年,故不同意死亡赔偿金按照20年计算。刘XX对上述书籍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刘XX就其主张的交通费提交了720元的交通卡充值发票,被告医院对上述票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票据没有日期不认可与就医关联性。刘XX系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2000元,其主张因自己照顾赵XX,要求按照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数额。刘XX就其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赵XX父母均已去世。赵XX与刘XX共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刘X翠、次女刘X弟,二人书面表示放弃因赵XX死亡享有的对被告医院的诉讼及实体赔偿的权利。
八、案件分析
刘XX的合理损失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中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刘XX系退休人员,照顾赵XX并未减少其收入,故其主张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刘XX主张的交通费有票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合理,法院均予以支持;刘XX就其主张的营养费虽未提交证据,但根据赵XX的患病情况,确需补充营养,且刘XX主张的该项费用数额并未超出合理范畴,法院亦应予支持;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并结合被告医院10%的责任比例予以具体核算;因被告医院的过错确会给刘XX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医院应向刘XX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但刘XX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可由法院酌情判定。
九、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XX赔偿交通费三百六十元、营养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丧葬费二千八百零三元、死亡赔偿金六万五千八百零六元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以上共计八万一千零四十四元;
2、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帆动科技
|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
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