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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天坛医院脑血管畸形血管内栓塞术后严重残疾《司法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术前讨论、手术方案、手术告知、未经康复、脱离监护、病情恶化、手术光盘、强行手术、粗暴操作。
一、基本经过
2007年2月26日张某宏(以下简称患者)因脑血管畸形、脑出血康复后到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复查,当天查体合作,神志清醒,精神状态正常,言语流利,大小便正常;
2007年3月5日术前查体亦是一切正常;
2007年3月6日行“脑血管畸形血管内栓塞术”
2007年3月7日,患者嗜睡,意识朦胧,言语错乱,近记忆力和计算力减退;
2007年3月7日拍术后脑部CT;
2007年3月8日,患者仍嗜睡,反应迟钝,有时答非所问,小便失禁。
2007年3月15日出院
二、争议焦点
(一)、医院术前讨论不充分,选择手术方案错误,手术失败是导致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医院的手术告知书不是手术方案选择错误、手术失败的免责依据。
(三)、未经康复让患者出院,使患者脱离医务人员监护,无法确定病情发展,最终导致病情恶化,医院过错明显。
(四)、医院安排患者出院未向家属交待患者出院后果,严重影响患者知情权。
(五)、请求专家关注手术光盘记录过程,术中是否存在强行手术,粗暴操作。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医院术前讨论不充分,选择手术方案错误,手术失败是导致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2007年3月6日,患者在医院进行“脑血管畸形血管内栓塞术”,是因为医院说患者脑基底右侧脉络膜动脉远侧一小血管引出小畸形血管团。但该“小畸形血管团存在的确切解剖位置、形状,直径多少,”医院病历里没有任何记载。那么在评价血管团是否有进行手术的必要,从手术风险考虑是否可以采取保守治疗解决,医院在术前讨论中根本没有论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医院没有做过任何分析而冒然选择进行栓塞术,在手术与非手术的选择上没有进行充分告知,最终因手术不成功导致患者多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手术过程失败,造成患者脑梗塞,手术后2007年3月7日拍了脑部CT片,医院医生告知家属“从该CT片显示患者就已经存在脑梗,手术失败。”
(二)、医院的手术告知书不是手术方案选择错误、手术失败的免责依据。
根据检查结果判断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应由医院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患方家属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本着为了患者的安全,相信医院的判断的思想家属都会全力配合医院治疗,在手术签字书上同意手术,只能是医院进行手术的告知义务,家属实现其知情权,并不是医院手术方案选择错误,手术治疗失败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医院不能因患者母亲同意手术而免除其在诊疗过程中的错误。
(三)、患者未康复、病情不平稳安排患者出院,使患者脱离医务人员监护,无法确定病情发展,最终导致病情恶化,医院过错明显。
患者出院时离“脑血管畸形血管内栓塞术”才9天,术后患者出现昏迷,意识不清,失忆,语言及肢体功能严重障碍,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靠液体维持生命等状态刚刚有点起色,病情尚未平稳,医院在主治医生仍不知情便安排患者出院,出院后无法针对患者病情进行有效治疗,致患者脱离医疗监护,出院后病情无法进一步改善。
(四)、医院安排患者出院未向家属交待患者出院后果,严重影响患者知情权及进一步治疗康复。
医院安排患者出院时未向患者交待病情,亦未向患者分析此时是否应当出院,出院是否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出院后患者疾病是否会进一步恶化。以上医院都没向患者交待,医院安排患者出院,严重影响了患者进一步康复治疗。
综上所述,患者认为由于医院的多种过错致其至今意识不清,记忆力低下,语言及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大小便失禁,体重无故失衡等状态,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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