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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玻璃体切除术后致眼球摘除《陈述词》
关键词: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玻璃体混着、玻璃体切割、眼球摘除、会诊记录缺乏、感染控制不良 一、基本经过 2007年3月8日包女士(以下或称患者)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混着(左眼),左眼视力1.0; 2007年3月9日左眼玻璃体切除术、外加压、环扎、外冷凝; 2007年3月14日前房冲洗+注药术; 2007年3月17日玻璃体切除术、晶体切除术、硅油取出术、玻璃体前房注药术、硅油填充术; 2007年3月19日左前房注药术; 2007年3月22日左前房注药术; 2007年3月30日左前房注药术+巩膜、结膜修补术、羊膜移植术; 2007年4月10日上午带患者到北医三院请马志中教授会诊,无会诊记录; 2007年4月10日下午带患者到同仁医院请孙旭X教授会诊,无会诊记录; 2007年4月11日左眼前房水抽取+注药术; 2007年4月25日邀请同仁医院眼科邵留河教授会诊,无会诊记录; 2007年4月25日邀请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眼科马志中教授会诊,无会诊记录; 2007年4月25日邀请人民医院姜XX教授会诊,无会诊记录; 2007年4月27日左眼玻璃体切割、眼球摘除术; 二、请专家确认鉴定资料是否缺乏会诊记录,如果病历资料存在瑕疵,请求按照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鉴定 在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当中,2007年4月10日上午马志中教授会诊, 2007年4月10日下午孙旭X教授会诊、2007年4月25日邵留河教授会诊、2007年4月25日马志中教授会诊、2007年4月25日姜XX教授会诊,总共有至少五次院外专家会诊,但是没有找到一次的会诊记录。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九)项“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定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但此病历却缺乏十分重要的会诊记录。 患方认为,在缺乏会诊记录的情况下,必然影响鉴定。请医学会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由法院继续审理确定。 三、感染控制不良,盲目羊角膜移植,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严重过错 在2007年3月16日4pm,3月17日3pm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到术后最早第三天就出现前房积脓,此后多次反复出现积脓,感染诊断明确,但是定性不明,定性不明,第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医院没有按照规范常规使用抗生素,从病程记录和医嘱可以看到医院自始至终以局部使用抗生素为主,而且是盲目多种联合,中间又夹杂很不符合抗生素使用规范常规的临时医嘱使用;第二个客观原因是在上述不符合规范常规使用抗生素的情况下,在使用抗生素的过程中必然导致培养和涂片困难;第三个客观原因是医院盲目使用地塞米松激素类药,又导致感染更不易控制,第四个客观原因在于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综合治疗,主要体现在血K、Cl、特别是炭酸氢根一度低到18.8、19.4mmol/L,而谷丙转氨酶从50一直升到96,没有进一步复查诊治。 在定性不明的情况下,家属讲院外专家会诊后曾强调要反复多次培养、院外实验室培养,但是现在找不到院外会诊记录,对鉴定产生的不利影响由医院承担。 多次手术及有创冲洗、注药后,医院在明知感染的情况下,明知感染也一直没有得到理想控制的情况下,2007年3月30日盲目进行羊膜移植术,一方面感染没有控制,一方面进行移植,使患者的病情恶化成为必然,患者的病情也确实是在此次移植后就迅速恶化。 2007年4月26日阶段小结(病程记录第9页第3、4、5行)诊疗计划明确写明“马志中、邵留河教授会诊后有挽救眼球的方案”,可是2007年4月27日就突然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但是现在也找不到两位院外专家的会诊记录,病历的这种严重缺失,对鉴定产生的不利影响由医院承担。 纵上所述,请求专家以事实为依据,作出鉴定意见,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患方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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