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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306医院骨折术后愈合不良《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开放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愈合不佳、要求出院后果自负

  一、基本经过
2007年2月16日患者乔先生(以下或称患者)主诉“行走时不慎扭伤致右小腿畸形、活动受限2小时”住进306医院;
2007年2月16日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固定术;
2007年3月19日由于伤口不愈合,换药无明显改善,行清创缝合术;
2007年3月28日出院;
2007年7月17日患者主诉“右胫骨骨折术后5月,伤口部愈合不佳”住进306医院;
2007年8月3日行交锁髓内钉取出术;
2007年11月27日出院

  二、争议焦点
 (一)医院既然考虑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应该首选切开直视下复位;
 (二)由于医院采用髓内钉固定术,致使骨折愈合不佳;
 (三)患者2007年3月28日出院以后,病情异常,医院没有及时将患者收住院治疗;
 (四)所谓患者坚决要求出院,后果自负的记录不属实。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医院既然考虑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应该首选切开直视下复位。
从医院提供的病历来看既然明确诊断开放性骨折,且为粉碎性骨折,首选治疗方案应该是切开直视下复位,首先是有利于骨折断端和骨折碎片的对合,其次从感染统计几率来讲与交锁髓内钉固定术也几乎没有差别。但是医院没有就两种手术方案的充分告知,患者没有实现选择权。

  (二)由于医院采用髓内钉固定术,致使骨折愈合不佳。
  患者第二次住院2007年7月30日病程记录显示“骨折愈合不佳”,2007年8月2日术前讨论记录显示“骨痂部分生长”,而且8月3日取出髓内钉以后医生告诉患者存在骨质缺损。患方认为是由于医院没有采用切开直视下对合复位,对骨折碎片处理不当才导致术后骨痂部分生长、固执缺损、骨折愈合不佳,严重延长患者康复时间,甚至可能存在后遗残疾情况。同样由于骨折结痂愈合时间的延长,使患者手术伤口感染几率增加。后来的病情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

  (三)患者2007年3月28日出院以后,病情异常,医院没有及时将患者收住院治疗。
  患者2007年3月28日出院以后一直按照当时的出院医嘱进行门诊复诊,其实医院仅仅进行消极换药处理,没有考虑是否存在骨折延迟愈合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而且换药伤口长期不愈合本身就不正常,也没有引起医院的专业注意。在这个过程中,患者6月中旬在家出现高烧,伤口脓液渗出,固定螺丝松动情况,曾多次要求住院治疗,但是医院也没有及时安排,被告知回家观察一个月再来,由于病情不断恶化,出现感染加重、湿疹等,患者找到医院的上级部门以后,经过领导协调,医院才在2007年7月17日安排患者住院。由此加重患者病情,延长康复时间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

(  四)所谓患者坚决要求出院,后果自负的记录不属实。
  按照医疗常规,患者要求出院,如果病情不允许,医院应该明确告知出院的危害,再由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选择出院与否。如果患者的选择对其病情不利,至少要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医务科等行政部门或领导汇报。但是从医院的病历中既无患者要求强行出院的签字,液没有主管医生向上级汇报的记录。因此,由于提前出院对病情的不利影响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院没有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在第一次出院以后病情异常没有及时收住院,致使患者病情迁延不愈,可能留下残疾状况,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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