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市空军总医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二医院先天性心脏病双胞胎新生儿出生《陈述词》
关键词:母婴保健手册、B超、先天性心脏畸形、药物因素、产前筛查、产前诊断
一、基本经过 2008年1月27日怀孕3个多月由于咳嗽在爱人的陪同下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二医院中医门诊就诊(以下或称中医门诊); 2008年2月29日第一次来到北京市空军总医院妇产科做胎检; 2008年3月4日在医生的建议下第二次来到空军医院做全面的胎检; 2008年4月8日到空军医院做了“胎儿彩色超声检查”当时做检查的彩超师告诉孕妇:由于是双胎所以下次如果再来做检查就要交两份钱,医生也问有没有准生证,孕妇说还有一个多月才能拿到!医生叫拿到准生证以后再来检查。 2008年5月26日拿到准生证5月27日到空军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做B超〈交了两份做B超的钱〉,问怀孕期间有无服用过药,孕妇很明确的告诉了医生服过中药; 2008年6月17日到空军总医院检查!做了几项医生建议的检查; 2008年7月1日再次来到空军总医院检查!做了几项医生建议的检查,医生叫7月15日再去检查; 2008年7月12日,由于小孩在外地出生回河北不好上户口,孕妇回了河北; 2008年7月16日住进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 2008年7月18日通过剖腹产产下两女孩,孩子在出生后的第三天抱到儿科都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 2008年8月1日产妇和孩子的奶奶、姥姥到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做全面检查,老大的检查结果是:先天性心脏病,筛孔状房间隔缺损,房水平左向右分流。老二的检查结果: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闭锁,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心脏扩大,心功能2级。医生建议立即手术治疗,老大从8月4日住进医院,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手术费不得不在8月7日出院在家静养。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关注中医门诊的中药是否有致畸的可能; (二)请专家关注病毒或者细菌是否有致畸的可能性; (三)请求专家关注两家医院是否应该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 (四)请求专家关注空军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关注中医门诊的中药是否有致畸的可能; 孕妇韩女士孕3月时因感冒咳嗽到中医门诊就诊,中医门诊开具12种中药,在这12种中药中是否每一种均有科学的成份测试,是否已经通过科学试验排除了致畸的可能性。 患方认为,具体到12种药物不能排除致畸的可能性,而医院并没有向孕妇进行必要的告知,致使畸形儿出生存在过错。
(二)请专家关注病毒或者细菌是否有致畸的可能性; 从中医门诊的处方笺上可以看出其诊断是“孕3月,咳嗽”,其实是一个不完整的主诉,算不上明确的疾病诊断,由于中医门诊没有建立门诊病历,病史体检情况都清楚,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化验检查,倾向于病毒感染还是细菌感染,甚至是其他某种自限性疾病均不清楚。 在明确是孕妇的情况下,中医门诊部的医生首先没有建议孕妇到专科门诊或者其他专科医院就诊,没有告诉孕妇随诊随访,没有告知孕妇此次患病或者服用药物以后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致畸作用,更没有为孕妇建立统一的母婴保健档案手册,患方认为中医门诊过错严重。
(三)请求专家关注两家医院是否应该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 2008年1月27日孕妇到中医门诊就诊时,已经怀孕3月,此时,中医门诊应该建立母婴保健手册,2008年2月29日到空军医院第一次检查时,空军总医院也没有建立母婴保健手册,空军总医院答辩孕妇应该到户籍所在地建立母婴保健手册的说法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人口流动的常规情理,而且,当时孕妇已经告诉医生前一段时间生病吃中药的事情,此内容在空军医院提供的《产前检查记录》有明确的回顾性记录。但是空军医院并没有给予专业的注意义务,只是告诉孕妇2008年3月4日再来进行胎检,即使孕妇购买了普通的门急诊病历手册,空军医院也没有任何的记录,完全空白。 根据《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患方认为两家医院均有义务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并对孕妇进行随访记录。
(四)请求专家关注空军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根据《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同意转诊者,将其转诊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2.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者;3.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第十二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每一位孕妇进行:1. 产前咨询;2. 对妊娠7-20周的孕妇进行血清生化免疫筛查;3. 对孕中期的孕妇进行B超筛查;4. 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5. 预防先天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产前筛查结果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被筛检者。筛查报告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对于该孕妇,空军医院没有建立母婴保健手册,没有进行预防先天缺陷的健康教育,没有进行完整的产前筛查,在明确孕早期患病服药,而且当时也不明确具体的药物,又是双胞胎高危妊娠的情况下,空军医院也没有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因此,畸形儿的出生空军医院的过错明确。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采纳患方的上述观点,进行公平公正的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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