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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宣武医院霉菌感染、患者自伤、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颅内真菌感染、拒绝治疗、自伤、死亡

    一、基本经过
     2006年12月10日患者宋先生(以下或称患者)主诉头痛5个月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或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慢性霉菌性上颌窦炎(左)、左视神经萎缩、截瘫(胸3)、膀胱造瘘术后;
    2006年12月14日全麻进行鼻内镜下左上颌窦、蝶窦开放术加窦内病变清除术;
    2006年12月21日出院;
    2007年1月7日患者再因头痛4个月进入医院急诊留观室,一级护理;
    2007年1月15日患者转入耳鼻喉科,入院诊断眶尖炎、截瘫(胸3)、左视神经萎缩、膀胱造瘘术后、左上颌窦蝶窦开放术后;
    2007年1月24日全麻进行鼻内镜下左视神经全层减压术+病变清除术;
    2007年2月7日腰穿脑脊液培养回报侵袭性曲霉菌感染;
    2007年2月16日患者转入神经内科;
    2007年2月24日夜晚12点左右发生自伤用剪刀刺破腹部,4:30am护工发现;
    2007年3月1日会诊意见患者神经系统损害与真菌感染发展有关;
    2007年3月18日患者言语不清,右上肢无力,诊断急性脑梗塞;
    2007年4月1日患者死亡;
    2007年5月9日尸检。

    二、争议焦点
   (一)请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存在护理不当,患者发生自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二)请专家关注患者发生颅内真菌感染,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三)不存在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存在护理不当,患者发生自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2007年2月24日夜晚12点左右发生自伤用剪刀刺破腹部,4:30am护工发现,护工告诉值班护士以后,并没有及时处理,从医嘱上也可以体现查房后8:38am才给患者换药,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进行告知,从患者护理记录上看,2月24日8:30am才有一个护理记录说“患者用手抠破腹部”。而患者住院期间一直病情进展恶化,考虑到神经系统感染疾病才转入神经内科治疗,而且患者存在高位截瘫、褥疮等,可是神经内科却仅给予二级护理,在发生自伤以后,医院也没有改变护理级别,在发生患者自伤以后第二天,医务人员找家属谈话的内容却是要求家属转院,显示医院对患者病情的漠视和责任心。
    另,在患者住院期间,很多次都是由患者自己给自己换药,有一次患者大便压在身下4个小时没人护理,高位截瘫患者住院期间褥疮增多,这些都证明医院存在护理上的过错。

   (二)请专家关注患者发生颅内真菌感染,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从病历显示,患者2006年12月10日入院诊断明确为慢性霉菌性上颌窦炎(左),医院没有进行抗真菌治疗,而当时入院患者的主诉就是头痛5个月,医院应该考虑到积极抗真菌治疗,并应该考虑到防止真菌上行感染至颅内。
    2006年12月14日、2007年1月24日两次手术,都明确真菌感染,而且已经很严重,但是医院仍然没有将主要治疗放在抗真菌上,直到2008年2月8日才用抗真菌治疗。
    2007年3月18日,患者发生脑梗塞,通过尸检可以看出,实际就是患者霉菌性上颌窦炎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继发的上行性感染,而这种情况(包括患者长期运用抗生素)应该在医院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积极抗真菌感染,应该不会发生颅内感染,至少病情不会如此加重。

   (三)不存在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
    1、不存在家属拒绝陪护的情况
患者2006年12月10日到2006年12月21日住院期间,一直都是家属陪护;第二次住院2007年1月7日一直到2007年2月16日患者转入神经内科之前也都是家属陪护;患者转入神经内科以后,按照神经内科的要求不让家属陪护,由可是安排护工,家属承担费用。
发生自伤以后,医院既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也没有说可以由家属陪护,也因此,家属才一直对医院的护理存在争议。
    2、家属多次要求积极抗真菌治疗,不存在拒绝使用敏感抗真菌药物的情况
患者入院以后就直接向医院提出,患者可能存在真菌感染,要求医院积极进行抗真菌治疗,但是医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家属也多次到北大医院咨询,北大医院的大夫提出必须进行有效的抗真菌治疗,后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医院才到北京大学医院进行真菌培养,培养有结果以后,医院又以药物不是医保为由,拒绝使用敏感抗真菌药物,最终致使患者病情恶化。
    3、家属一直积极配合治疗,是医院的过错延误治疗,使病情恶化
在患者2006年12月10日到2006年12月21日第一次住院以后,患者病情并未好转,医院提出医保结算的问题,要求家属出院;第二次住院2007年1月7日一直到2007年2月16日患者转入神经内科医院又提出要求患者出院,家属提出院内专科直接办理。可见,医院总是以医保结算等理由推脱患者治疗,而不是从患者病情角度考虑。

    综上所述之外,患方请求鉴定专家对医院的整个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以维护患方之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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