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工业大学医院、武警北京总队医院、120急救中心延误治疗致重度残疾《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脑出血、脑梗赛、延误诊断治疗、搬运患者
一、基本经过 2004年9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李先生(以下或称患者)头痛、呕吐,出现肢体功能障碍; 2004年9月29日下午3点35分患者被同事送到北京工业大学医院(以下简称北工大医院)就诊; 2004年9月29日北工大医院未行任何治疗,要求患者同事拨打120急救车; 2004年9月29日120急救车到达,将患者送到武警北京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总医院)急诊入院; 2004年10月26日出院。
二、争议焦点 1、北工大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急诊处理,盲目搬动患者致使患者病情加重; 2、120急救中心没有按照常规派出医护人员出诊,没有进行急诊处理; 3、武警总医院消极治疗,患者病情加重恶化。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北工大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急诊处理,盲目搬动患者致使患者病情加重 2004年9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李先生(以下或称患者)头痛、呕吐,出现肢体功能障碍,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明确:一是证人证言显示,当时患者送到北工大以后,医生只是翻眼、敲脚检查,没有进行输液或其他器械检查;其次患者家属从社保中心查找到当时的发票与庭审中北工大医院提供的发票不符,证实北工大医院没有进行药物治疗。 另一方面,退一万步讲,就算北工大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从其提供的病历来看各级医生“同意急性脑血管病的初步诊断”,在检查时明确“颈无抵抗。双侧瞳孔等大等圆”,也就是说,不存在颅内高压,也没有明确是属于脑出血或者大面积脑梗塞,盲目使用甘露醇脱水治疗,必然加重脑梗塞病情。 面对急诊患者,其病情处于急性进展期,北工大不是积极进行紧急处理,缓解病情,防治加重,而是盲目要求患者同事拨打120将患者转走。
(二)120急救中心没有按照常规派出医护人员出诊,没有进行急诊处理 无论是从120提供的发票来看只有50元的救护车交通费,还是庭审当中的证人证言,当时120也没有进行急诊处理,连常规的吸氧都没有进行。 造成这种情况,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当时120只去了一名司机和一名女医务人员(医生或护士),由于没有齐备的医务人员,而没有进行相应的医学体检、器械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三)武警总医院消极治疗,患者病情加重恶化。 从武警医院提供的病历首页来看,患者入院后的确诊日期是2004年9月29日,也就是说,患者入院以后诊断明确,但是家属发现患者的病情越治越加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家属认为医院治疗方案存在问题,没有及时选择溶栓治疗,当出现应急性溃疡时,盲目使用抗凝药物对脑部血栓造成恶化影响。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三家医院在接诊处理患者时均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专家依法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患方代理人: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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