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120急救中心、北医三院心脑血管意外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心电图、CT检查、病历资料不全、涂改、他人化验单、疏于检查治疗、癫痫、猝死
一、基本经过 1、2006年12月31日23:18pm患者李先生家属因病拨打北京急救中心(以下简称120); 2、2006年12月31日23:55pm120将患者送到北医三院抢救; 3、2007年1月1日有一张头颅CT检查报告单,但既没有医嘱,也没有看见北医三院提交的CT片; 3、2007年1月1日8:20am患者死亡。 二、120急救中心延误急救应当承担责任 患者出现严重病情,12月23日23:18pm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一直到23:50分离开现场,再到23:55分到北医三院,时间长达32分钟,急救中心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特别是没有进行必要的心电图检查,在整个过程当中,急救中心就是充当了一个交通工具的角色,到达北医三院以后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或病情介绍,对患者救治必然造成延误。 三、北医三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严重瑕疵,如果能够进行鉴定,应该朝向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1、在病历资料中有一张头颅CT检查报告单,但是,即没有看见医生的医嘱,也没有看见北医三院提供的CT片。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同时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为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2、病历多处被改动,请求鉴定机构按照法庭审理要求,按照不利于北医三院方解释。 ①2007年1月1日10am患者呼吸状况; ②2007年1月1日8am患者发病时间、查房时间; ③2007年1月1日9am查房时间; ④2007年1月1日8am急诊护理巡视单药物剂量; ⑤急诊医疗保险处方。 上述反映患者真实病情、真实治疗的资料均被改动,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同时,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3、决定患者真实病情的重要化验单错误。 2007年1月1日9am同时有两张血TNT化验单回报,一张是办案患者李德才高度阳性,一张是本案外患者李云德阴性。作为急诊抢救老年患者,本应该急诊化验,急诊回报,但是直到患者入院9小时后才有结果,而且将患者身份完全弄错,参考结果完全相反。而且在北医三院的病历中根本就没有任何检查的任何分析记录,也就是说,北医三院医生没有追踪处理患者病情。 四、北医三院疏于检查护理,缺乏治疗,致使患者病情加重。 2006年12月31日23:55pm120将患者送到北医三院抢救,北医三院仅简单输液观察,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检查和治疗,直至2007年1月1日7:56am,时间长达8小时。同样,在北医三院神经科急诊也没有进行重要的、必要的心电图检查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而TNT检查不仅执行时间延后,而且将患者姓名床位弄错,在TNT检查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下,致使医务人员判断错误。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病历资料中有一张头颅CT检查报告单,但是,即没有看见医生的医嘱,也没有看见北医三院提供的CT片。 2007年1月1日8:05am虽然有一张心电图,但是北医三院的医生同样视而不见,没有任何的分析处理。 五、医院不能以癫痫和心源性猝死来推卸责任 癫痫的诊断一般要有反复发作的病史,而对于首次发作可能诊断癫痫的,在临床思维上必须慎重。而本案作为三甲的北医三院首先并没有进行脑电图检查,而在本次鉴定中又没有提供CT片,该患者癫痫诊断存在严重不足,也不符合临床思维判断,但是在北医三院的治疗方案、临床思维都是按照癫痫来处理的,没有鉴别诊断和排除其他疾病的情况下安排患者离开医院。 所谓心源性猝死,在临床死亡诊断当中应该是一个排除性诊断,但是根据本案现有资料,特别是TNT检查和后来的心电图检查,结合当时患者死亡当时的情况,应该更加支持心肌梗死诊断。 六、两家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心电图检查,北医三院没有进行鉴别诊断并将化验单弄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进行司法鉴定的判断在于“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能否避免”,在本案当中,如果120和北医三院能够及时完成心电图检查,那么就能够及时发现患者心脏疾患,给予足够重视,就不会按照癫痫处理甚至安排患者起床离开医院,患者就不会死亡;如果北医三院不将结果相反的化验单弄错,医院也会给予足够重视,也不会安排起床离开医院,患者也不会死亡。 综上所述,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请求鉴定机构维护法律尊严正义。
患方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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