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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关键词 房颤 摔倒 脑出血 脑疝 缺失防范措施
二、争议的焦点 患者在医院摔倒,转院不及时,致患者脑疝晚期死亡,医院方有无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30日何XX(原告之父,下或称患者)因升结肠癌到被告住院治疗,2008年11月10日行全麻下行右半结肠切除术,术前被告忽视患者患有二十年高血压病史、腔隙脑梗塞等病症,未做脑部CT,术后也未服用降压药。患者在术后第15天即2008年11月25日早7:10左右在被告处摔倒,右耳道出血,口中呕出血性物,呼之不应。事发一小时后,原告何X赶到,询问医生,回答可能是脑子问题,此时才决定做CT检查。由于在去做CT检查途中外科楼到检查楼路面凹凸不平,又要等CT室开门,结果加重了患者的病情。直到上午9:00才给原告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脑部大量出血,应立即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被告外科医生建议转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天坛医院),何X当即决定转往天坛医院,同时请求被告立即安排救护车并联系天坛医院马上接收病人事宜。被告却以本院没有救护车及与天坛医院没有业务往来为由拒绝原告的请求,无奈家属只能自行联系120救护车。
由于没有及时联系,天坛医院无法接收病人,只能临时改为联系到北京天坛普华医院,到达北京天坛普华医院时已是中午11:30,在天坛普华医院为患者施行开颅减压手术时,发现患者已为脑疝晚期,颅内出血达160毫升。原告2008年12月30日从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转入天坛医院神经内科住院,诉中去世。
因被告没有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又加重了原告脑内出血,延误最佳治疗,给患者的家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损害,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尸体解剖检验报告(无)
五、区县级医学会鉴定(无)
六、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患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北京市XX肿瘤医院对患者何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一)、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文证资料,根据双方要求,审查送检材料,结合鉴定听证会情况,对本案相关诊疗行为分析说明如下:
[一]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主要诊疗经过及后果:
2008年11月25日7:15患者在XX肿瘤医院住院时摔倒,呼之不应,急诊CT提示左侧额叶、颞叶脑出血,左侧颞叶硬膜下出血。11:00转普华医院行开颅减压术。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于2010年2月19日死亡。
审查送检材料,本例虽未经尸检,但医患双方对患者脑挫伤康复过程中肺部感染、急性肺栓塞不除外的死亡原因无异议。本次鉴定人和专家计论后认为上述死亡原因可以确定。
2、医方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1)关于患者摔倒的原因及医方的告知义务:
审查送检材料,患者既往高血压病20余年,有2次短暂昏厥史。患者2008年11月25日7:15在病房楼道突然摔倒。11:30转院发现患者心律失常,术后多次发生房颤。结合相关病历记载的上述病史,患者突然摔倒与突发房颤之间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医方未对患方进行相关告知:如房颤存在随时可能再次发生的危险;房颤发生时如何避免再次伤害事件的发生等安全事项交待不充分,存在对患者(房颤后)安全事项未告知的医疗过错。因此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病房楼道内摔倒,即有医院防范措施的缺失,亦有护理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医方的医疗过错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关于一般诊疗护理常规的规范要求;因此医方对患者住院期间摔伤的责任是明确的。
2)关于转院的问题
听证会上患方提出“医方存在转院不及时,救治不力,延误治疗导致患者发生脑疝”的问题。审查送检材料,患者发生摔倒致重度内开放型颅脑损伤后,医方急行神经外科会诊,给予降颅压,完善相关检查后,鉴于医方是肿瘤专科医院,缺乏处理此类颅脑损伤的经验,建议转天坛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
根据病历记载说明患者原始损伤严重,脑疝形成快,脑疝形成与医方救治行为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相对患者病情危重程度而言,医方存在对患者伤情的严重程度未予足够重视,在转院问题上未能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做到积极主动尽快转院,对患者的抢救产生不利影响,存在未能尽快转院的医疗过错。
3)关于“CT检查时经过凹凸不平的路面加重颅内出血”的问题
医方向患方进行了“目前搬运病人有一定风险,可能加重病情”的专门告知,患方已签字确认。“搬运病人”包括“CT检查时经过凹凸不平的路面”,医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对患者(房颤后)安全事项未告知,致其摔伤造成脑挫伤的损害后果及未能尽快转院的医疗过错。患者存在原始损伤严重和多种疾病的基础,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复杂的多因一果的关系。但是,患者没有死于升结肠癌,而最终因脑挫伤康复过程中肺部感染、急性肺栓塞(不除外)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后果,主要是损伤的发生、发展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C级,建议参与度为25%。
[三]鉴定意见
XX肿瘤医院对何XX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复杂的多因一果的关系。参与度理论值为C级,建议参与度为25%。
七、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XX肿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原告认为参与度应予提高,被告认为参与度过高,但均未提出有效证据,故责任比例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建议的参与度25%予以确定。
八、审理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838元,交通费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441元,死亡赔偿金49355元,丧葬费7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1000元;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6000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2元,由原告负担11664元,被告负担3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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