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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涿州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颅内出血《起诉状》
关键词:新生儿、颅内出血、抽搐
原告:王某仪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告:涿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河北省保定地区涿州市桃园大街29号,邮编:072750,法定代表人:张顺贤,职务:院长,电话:0312-3632338/3657700。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07年9月12日20:45,原告以剖腹产的形式在被告处出生,出生后被告未给原告做任何检查,原告出生1小时开始眼睛下翻,家属不解便问被告的护士是否有什么疾病,没得到被告相应的重视。
2007年9月13日9:00,原告眼睛频繁下翻,到被告儿科检查,被告只说待观察而未采取任何检查治疗措施。2007年9月13日12:00,原告四肢抽搐,再次去被告儿科检查,被告以医生下班为由不予理采。2007年9月13日14:30又去被告儿科就诊时,被告才建议其到北京儿童医院做个头颅CT,此时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也未给原告备基本的转送车辆或安排医护人员陪送。家属当时曾向被告医生询问是什么导致眼睛下翻,被告告知可能是颅内出血。
2007年12月13日19:23,原告到北京儿童医院查知颅内大量积血。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病情应当知道却未加重视,过长时间地延误治疗,致使原告颅内大量积血,使原告根治无望,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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