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京中科教[2001]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 根据《北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 为实现本市中医药事业在二十一世纪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按照“计划”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屠志涛 联系电话: 84036775 网址: http://www.bjtcm.gov.cn/
2001年8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
为贯彻200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 落实《北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的有关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任务和要求, 特制定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重要方针,树立人才竞争意识,全面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加速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才的成长,为实现本市中医药事业在21世纪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培养目标 三年内培养一支能代表首都中医药学术水平、专业特色突出、知识结构合理、临床疗效显著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培养10名能立于国内中医药科技前沿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培养20名能代表首都中医药学术水平 并在国内中医药学科领域处于先进水平的中医临床、中药技术专家及复合型中西医结合专家。 培养50名区县级具有中医药专业特色和较高诊疗水平的中医药临床专业骨干。 以上简称“125人才培养计划” 三.推荐条件 1.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中医药临床及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承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第一完成人,取得过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第一、二、三完成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创新精神,具备一定的中医药科研、教学和临床能力,在中医药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中医药人员。 2.中医药临床、技术专家,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从事临床工作不少于10年,其中病房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具有名医名家潜质的临床人才。 3.中医药临床专业骨干,以区县级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为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专科专病的诊治上具有一定经验和特色,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成绩优秀者。 4,推荐人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有较强的事业心。 四.培养目标 培养周期为三年, 应达到以下目标: 1.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1)系统掌握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中医药学术上有所突破,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 在本市本学科范围内起核心和骨干作用。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从事和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第一完成人,并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 (3)三年内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完成医学论文三篇并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 (4)主持科研工作,具备二级以上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条件,在完成自身培养任务的同时能培养一支科研队伍。 (5)按年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2中医药临床、技术专家 (1)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动态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指导实际工作。学习掌握1-2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其临床疗效基本达到老中医药专家的水平,并有独到见解。 (2)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形成明显的诊疗特色,能解决本学科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病, 疗效确切,在本学科技术领域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在专业学术团体担任理事以上职务。 (3)能将本单位的成熟诊疗方法向全市或全国推广, 促进中医药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形成我市中医药专科专病优势。 (4)培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 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具有一定中医药临床科研能力, 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承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 (5)按年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中医药临床专业技术骨干 (1)在区县级医疗机构专科专病临床工作中能熟练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技术, 独立开展临床中医药诊疗工作。 (2)善于吸收引进成熟适宜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 促进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并形成优势, 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3)在培养期间,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按年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五.工作程序 1.由区县卫生局和市直属单位组织申报、推荐, 采取本人报名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按人才培养类别填报《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推荐表》,由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印制。 2.市中医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和考核, 择优确定培养对象 纳入“125人才培养计划”。 六.组织管理 1.本计划由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 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择优汰劣。日常工作由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负责。 2.培养名单经审批后, 培养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协议书》,由市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制定《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报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3.培养人所在单位负责《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实施,按年度对培养人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单位的考绩档案。通过考核及时发现、补充培养人选,淘汰不按计划完成培养任务的人选。培养人选的调整须经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同意。 4.市中医管理局建立“125人才培养计划档案”,记录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培养实施进度、年度考核成绩等。 培养对象经考核成绩优秀者,纳入“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库”,并对其业务成长进行跟踪考察。对于学有所成,学术成就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发展潜力较大者,将为其进一步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5.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6.市中医管理局每年度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市中医管理局每年度拨专款,各人才培养单位按1:1的比例匹配金额 共同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基金。 2.资金额度,市中医管理局拨款部分,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2万元,中医药临床技术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0.5万元。各人才培养单位按以上额度匹配。 3.资金管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专款专用,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市中医管理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4.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学术活动和进修培训等; (2)购买与培训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等; (3)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等; (4)开展科研协作及有关培养内容活动的补贴; (5)与培养计划相关的开支。 八.时间安排及其他 1.申报、推荐各区县卫生局、各市直属医疗单位于2001年9月15日将《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人员推荐一览表》和《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报送到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2.审查、考核2001年9月20-30日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 3.计划实施我局于2001年10月中旬向各单位公布名单,各单位与入选人员签定《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协议书》, 制定《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于10月底前报市中医管理局。计划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推荐一览表 2.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 3.北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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