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李圣律师疫情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不同?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抗击疫情,法律在你身边!欢迎收看疫情看法。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国家采取了许多控制疫情发展的必要措施,近期,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国家卫健委发出联合通告,严厉打击破坏抗击疫情的行为,但是仍然有人我行我素,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公众面前,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请到的是李圣律师做我们的嘉宾,李圣律师您好,您先给我们说说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失火,比如说这次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这些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危害到不特定的人、公众的安全。
主持人:据媒体报道,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已经有几十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来看,新冠肺炎患者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
李律师:一个是主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是主观上为过失,就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是入刑标准不同,过失的话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三是过失犯罪的刑罚一般较轻。
主持人:想必李圣律师这段时间,在媒体上也看到了这样的场景,就是在防控疫情期间,有人不服从管理,甚至打骂防疫的工作人员!让人看了都特别气愤,您怎么看这样的事情?
李律师:从道德层面上来讲,这类行为是应当受到众人谴责的。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恶劣行为很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甚至《刑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或者刑罚。这种事情已经出现好几例,都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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