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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李圣律师疫情解读,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处罚有何不同?
 


   

 一、案情简介

    主持人:法治社会里,人们的行为都应该以法律作为准绳。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那么,故意损坏电梯这件事,通常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来判定,那么,他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怎样区别呢?那么毕竟电梯不是他一个人乘坐,如果出了问题,这么多人的生命谁又能担得起责任呢?像那种罔顾别人安全,无视了他人生命的行为,真应该得到社会的严惩。对此,我们来听评论员怎么说。

   二、嘉宾点评

    城市建设进度加快,市区高层电梯基本上普及,可以说电梯安全和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电梯安全事关所有乘梯人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小区民用电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指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一项罪名需要从多方面综合判断。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另外,需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关键和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法行为固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但是刑法上的罪名还是要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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