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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埠人员来京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03]27 号)
  
  各区县卫生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5号部长令)的规定, 我市已开始进行执业医师注册工作。现有部分外埠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求进京执业, 经研究决定, 此类人员符合以下规定的, 应给予执业注册。
   一、持有外省市《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外埠人员来京行医, 需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 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 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申请注册的应予办理注册;二年内未注册者, 申请注册时, 还应提交在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款)。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申请重新执业, 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 并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
   四、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五、申请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 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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