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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西苑医院,临床试验造成损害如何赔偿?
一、关键词
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 手术止血不及时 临床实验不良反应 多脏器功能衰竭
二、案情简介
2月3日,金某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入西苑医院住院治疗。现病史:双下肢无力2年余,左足疼痛、溃破1年,加重1周。
+既往史:高血压10年,最高160/80mmhg,未系统服用药物,目前未应用药物,血压状况不详。
在治疗过程中,经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和术前评估,患者参加了先瑞达公司委托西苑医院进行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在PTA术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验证研究”临床实验。
2月7日13:30,医院为患者于局部浸润麻醉下进行左下肢髂外动脉造影+股动脉成形手术,术中植入球囊。
2月7日16:00许,患者突发腹胀腹痛,大汗,并很快近战位意识丧失。心电监护显示:心率增快至120次/分,血压无法测出,外周氧饱和度为0,患者出现急性失血性休克。
2月8日,医院为患者进行左髂外动脉造影+髂外血管-股动脉内成形+支架术,造影提示:左髂外动脉末未可见一处造影剂外溢造成局部浓染,可见活动性造影剂外溢,医方置入覆膜支架封堵出血口。
2月12日,患者进入植物人状态
三、鉴定结果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患者因参加“北京先瑞达公司外周球囊扩张导管的临床试验”,在实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同时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对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金某的损害结果是由其在参与先瑞达公司的临床试验中所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及西苑医院的医疗过失共同造成的结果。
法院确定西苑医院应对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某护理费5710.5元、出租车费用52.5元、营养费36元、残疾赔偿金93609元、成人纸尿裤等残疾辅助器具费1953.9元、残肢处置费560.4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共计122922.3元
剩余70%的责任由先瑞达公司承担。先瑞达公司赔偿金某护理费13324.5元、出租车费用122.5元、营养费84元、残疾赔偿金218421元、成人纸尿裤等残疾辅助器具费4559.1元、残肢处置费1307.6元、精神抚慰金49000元,共计286818.7元。
五、判决要旨
(一)金某在介入手术后发生并发症,短时间出现失血性休克,与西苑医院操作有关,发生休克后8小时才行局部止血处置,拖延时间较长。
2014年2月7日16时,患者突发腹胀、腹痛、大汗、并出现意识丧失,心率120次/分,血压无法测出,外周氧饱和度为0,考虑急性失血性休克,不除外腹膜口出血,予以压迫穿刺点,于右侧股静脉建立深静脉通路,快速大量补充血浆及多种液体补充血容量,被鉴定人呼吸停止,紧急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率140-150次/分,血压90/50mmhg。2014年2月8日0时,医院给与患者行进行左髂外动脉造影+髂外血管-股动脉内成形+支架术。
患者发生失血性休克后8小时才进行局部止血处置,拖延时间长,不利于被鉴定人的救治,医方存在过失。
(二)对于金某的稀少血型(RH阴性血型),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术后发生并发症时难以及时补血。
患者的血型为RH阴性血型,属于稀少血型。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患者2月7日术后出现出血性休克时,难以及时补血。2014年2月8日手术后,患者被鉴定为严重贫血,重要器官受损,虽经积极联系血库及中心血站仅能给予红血胞悬液400ml,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三)患者参加“北京先瑞达公司外周球囊扩张导管的临床实验”的不良反应,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患者因参加“北京先瑞达公司外周球囊扩张导管的临床实验”,在行介入治疗后发生穿刺点出血,此种并发症属于该项实验的不良反应,且金某术后所出现的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停止等及目前的状况与此次试验有直接关系。
六、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医院在手术前必须进行完善的相关准备,制定完善的手术方案。对于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错过最佳的施救时间而给患者身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对患者的稀少血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术后发生并发症时难以及时补血。准确、合理的估算失血量需要医生的密切配合,保障手术的成功。
医疗公司提供的医疗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于新产品在临床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一定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及时处理,减少因技术不成熟而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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