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被误诊重症精神病,该如何救济?
 

关键词:双相情感障碍 
案情概况
  李某因考试压力大,出现抑郁症状,于2011年3月19日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主诉为“因考试压力大,从2010年夏天起没兴趣,高兴不起来,心情压抑,坐立不安,心慌不适,手脚没劲,注意力不能集中,纳差,感觉没意思,烦,遂到友谊医院就诊,服左洛复50mgQd,后有所好转,但仍高兴不起来,注意力集中仍困难,情绪不高兴,也不亢奋,处中下等,学习急剧下降,读不进书。诊断“抑郁状态”。
  2013年2月22日。服舍曲林抑郁情绪缓解,随后停用。近一个月来情绪低落,目前脑子慢,记忆差,目前服舍曲林150mg/日。Rx:舍曲林50mg×14×4,100mg/日。
  2013年8月26日,前往北京安定医院复查,主诉“服舍曲林2片,情绪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改用丙戊酸镁后更不舒服,停用后有改善”,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检查及治疗:氢溴酸西酞普林片20mg③*8片/盒......。
  2014年1月24日,诊断:双向情感障碍。病情变化:稳定,自感情绪好转已有半年余。规律用药,无不适,躯体情况良好。检查及治疗:可试停药观察。
2015年7月3日,自来,疗效不佳,换药。Rx:帕罗西汀40mg/日—60mg/日,卡马西平0.2/日。
鉴定要点
1.安定医院诊断李某为双向情感障碍是否成立;
2.安定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3.对李某进行危险性评估。
鉴定意见
  2018年11月1日,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送检材料进行文证审查,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2019年6月20日,鉴定机构按照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对李某进行了精神检查:神清。定向力完整。接触较好对其简历叙述清楚。关于其精神状态,李某称:上高中二年级时因为学习压力大,精神紧张出现睡眠差,食欲差,学习效率低,不爱说话,兴趣下降等表现。后家人带自己去北京安定医院就诊,前后就诊10余次,服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持续时间半年左右,正常参加高考。后曾短期停药,病情稍有波动,后又持续服药至今。目前服用米氮平2片/天,来士普半片/天,工作生活基本正常。大学毕业后入伍时发现自己被录入重症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对自己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困扰,因此找过安定医院,未能解决,表情自然。
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北京安定医院诊断被鉴定人李某为双相情感障碍依据不充分,诊断不能成立。
  北京安定医院存在:“诊断被鉴定人李某双相情感障碍依据不充分”之不当诊疗行为。
据现有材料,北京安定医院之不当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李某所诉的损害后果(给其名誉、事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有关。
  因缺乏相关鉴定标准,无法对被鉴定人李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


医疗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绝大多数医生都能遵从医生职责,认真地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责任,在治疗中最大限度地预估和规避风险。
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误诊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对被误诊的患者是个不幸,对社会、家庭、医院及医生也都将带来不良的影响。当遇有此类情况时患者及家属应当客观、公正地看待,寻求专业的机构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权。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