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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什么责任?
一、关键词
面肌痉挛 左侧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 术后并发脑出血 死亡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6日,患者因左侧面肌痉挛入住医院,入院血压120/80mmhg,诊断:面肌痉挛(左)。
10月28日,全麻下行左侧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
10月29日,患者血压150/96mmhg,轻度恶心、呕吐。
10月30日6:10,患者出现口齿不清、呼吸困难,血压181/118mmhg,急查头颅CT示:脑室、脑池、蛛网膜下腔出血,急行后颅窝减压+颅内血肿清除+脑室外引流+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昏睡状态,呼之睁眼。
11月3日,拔除皮下引流,
11月7日,拔除脑干前方血肿腔引流,并夹闭脑室外引流。患者鼻腔出现脓性液体,考虑为急性鼻窦炎。
11月9日,拔除脑室外引流行腰大池引流,16日腰大池闭管。
11月21日头颅CT示:左枕部术后改变。幕上脑室扩张积水,侧脑室前角间质性脑水肿,动脉硬化,副鼻窦炎改变。
11月24日放置胃管。
11月27日,气切处吸出胃液样液体,体温升高,气道内可见碎血块,考虑可能胃反流误吸所致。
12月1日凌晨,患者出现昏迷,无自主呼吸,于4日死亡,死亡诊断:面肌痉挛、颅内出血、气管切开术后、急性鼻窦炎、脑积水、重症肺炎。
三、鉴定结果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医方准备不充分,手术过程处理不当造成脑出血,术后缺乏必要的观察和处置,感染没有得到合理控制。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家属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病历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7247.30元
五、判决要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30%,由医院对患者家属的合理主张按该比例予以赔偿。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六、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医方作为国际知名医院,术前仅仅做了颅脑CT,没有进一步的检查以明确血管及责任血管的位置和手术条件,术前准备不充分,与患者脑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死亡时因为脑出血并发症,医方对于这种脑出血高并发症的手术应当尽到最佳的注意义务。医方手术记录的缺失,应当推定医方手术不审慎,造成患者脑出血。术后第二日,患者血压150/96mmhg,恶心、呕吐,已经有脑出血的表现,医方未予合理预防和重视,是导致患者后来脑出血死亡的关键原因之一。
患者连续两次出现颅内手术,有感染的机会和可能,患者鼻腔出现脓性液体,应当及时诊断鉴别,审慎处置。医方却在三天后才进行会诊,贻误病情。患者是脑大出血二次手术病人,意识和生命体征极为不稳定,抵抗力低下。医方对感染预防和治疗均不到位,导致患者鼻窦炎后仍一再延误,与患者继发肺部感染、最终死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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