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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违背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房屋中介在业务活动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大兴区尾号是4578的霍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前不久他通过房屋中介物色到一套学区房,便匆忙签约,用于孩子上学和陪读的老人居住。办完产权手续搬入新房时,发现本栋楼房处于小区外围,挨着一个公共厕所和垃圾屋。也不知是心理原因还是的确存在异味,霍先生心里特别不舒服,便翻看当时和中介签的居间合同,发现当时明明在补充条款上和中介约定,因为房屋用于孩子老人居住,要求房屋基本状况及周边社区良好。故此霍先生想和我们确认,中介是否构成了违约。

首先我们认为市政建筑比如公厕、垃圾站,在建立时势必评估过对相邻建筑的影响,规划设计上大概率来说,是不会出现异味侵扰临近社区的情况,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实地考察确定。然后我们仔细审查了霍先生与中介公司的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记载了霍先生的诉求,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学区房。但是“安静舒适”这样的价值判断是比较含糊的,如果说整片社区的规划上没有违规,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附近有公厕和垃圾站就影响到居住环境。当然该中介机构是房产居间领域知名企业,在收取较高服务费的情况下,有理由对其作出一些求,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应当依据客户要求,尽到审慎考察房产周边环境,并如实告知客户的义务。似乎该中介在工作上还是存在纰漏,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买房子这样的大事,很难相信霍先生或者其家人没有实地去看过房,并了解周边情况,交易达成后再去挑剔房产,实在有些说不过去。

好,上面这个案例是关于房屋外部情况,即周边环境、邻里状况、小区物业服务、交通情况等的纠纷,一般来说,只有合同内有比较明确的约定时,中介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关于房屋内部情况纠纷的案例。那么哪些是内部情况呢?就是产权情况、有无抵押、装修水平、是否是“凶宅”等足以影响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

戴女士经中介撮合,与房主签订了买房三方协议,并预交了房主10万元定金、3%总房价的中介费。不料在房产中心办产权交接时,被告知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不能完成过户,随后房主也联系不上了。这下戴女士急眼了,找到我们咨询该怎么维权。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同时也是职业化、专业化的从业者,相比于一般买房客户,具有更多的实务经验,具备较强的信息检索和辨别能力,能够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客户在交易中,根据其如实提供的信息作出缔约决定,避免交易风险。也正是基于其能提供上述服务,才可以得到中介费作为服务劳动的对价。所以本案中介无论是故意隐瞒还是没有调查清楚房产情况,都是工作的失责,对此戴女士完全理由主张其违约,要求其退返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并且对戴女士受到的10万元定金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已经是国内百姓最重要的家庭资产之一,房产交易市场也已经非常成熟,一般都是直接向房地产商购买或者通过中介购买,所以我们必须严格依法规范中介执业行为,才能保护普通百姓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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