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道行驶遵交规,未有碰撞也有责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讨论一下没有发生实际碰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昌平区尾号为3587的孙先生来电咨询我们这样一起事故:前段时间他骑电动车接孩子放学,自己是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有一辆机动车借道反向,以较快的速度行驶,靠近时鸣笛惊吓到孙先生,导致车身晃动摔倒,大人孩子都受了不同程度的外伤。该车辆见孙先生摔倒,又冲到人行道上绕过两人,扬长而去。因为并没有产生物理碰撞,摔倒时双方还有挺长一段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咨询我们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该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发生在社会道路的非机动车车道,涉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互动关系,并造成了非机动车一方人身伤害。所以是很典型的交通事故,孙先生可以通过报警,告知警方车辆牌照号码,或通过警方调取监控追查对方信息,并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作出交通责任认定。
根据孙先生的描述,我们初步认为,机动车即使没有通过物理碰撞的方式导致孙先生摔伤,依旧应该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机动车辆作为高速行驶的重质量交通工具,是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的,处于交通互动关系中的强势方,因此相关道路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有严格的要求,应当在右侧的专用车道内通行,应当礼让行人和具有优先通行权的其他交通参与方。在本案中,该机动车逆行占用对侧的非机动车道,以较高的车速行驶,不注意减速避让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且在交汇的过程中鸣笛惊吓对方,看到对方摔伤后没有当即停车报警处理险情,反而扬长而去。我们认为该车司机的主观恶意是非常大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但是孙先生在驾驶电动车时,时速二十几公里,也是超过了最高时速的限制,尤其今年起国家对电动车进行了严格整顿。从理论上假设,也许孙先生缓慢行驶的话,有很大的可能性不会过于惊吓而发生摔倒。所以根据事故各方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上分析,我们认为孙先生还是要承担一些事故责任的。
事后孙先生反馈,警方通过调查最后得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我们的分析结果基本一致,通过警方的调解处理,也获得了一个比较理想的经济赔偿。对此结果我们非常欣慰,但是我们通过孙先生提供的警方监控录像发现,该区域交通状态的确比较恶劣,沿路一溜的机动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导致路面狭窄,更别提再有车辆借道行驶的,形成对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挤压,严重侵害弱势方的出行权利,造成了非常危险的交通状态。我们呼吁交警部门对此类现象进行严厉整顿,各位司机朋友也请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不幸的发生,都是对他人幸福的伤害,同时也是对自身和家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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