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能不能随意买卖?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车牌能不能买卖。
众所周知,自从北京开始调控小轿车数量后,想要摇号摇到车牌越来越难,“一牌难求”已经成为众多潜在购车者的唯一阻碍,据悉目前一块“京”字头车牌的市场估价十几万,都赶得上一辆普通家庭用车的价格了。今天我们就来谈论一个有趣的话题,车牌登记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车牌到底归属于谁。
前两天,北京西城区的孙先生来电咨询这样一起案例,我们先听听到底怎么回事。几年前,孙先生有一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狄某,狄某是外省户口,一直没有在京购车指标。恰巧孙先生有一辆老旧的大众要报废,于是狄某百般恳求孙先生,把这辆即将报废的车辆转卖给他,车牌也一并借给狄某使用。孙先生抹不开面子,最终双方以十万元的价格成交,随车手续有行驶证、车牌两幅、机动车保险、孙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狄某取得车牌后随即将旧车报废,并重新购置了新车挂牌使用,如果孙先生和狄先生能够按照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也许相安无事,但是前几天,孙先生突然接到交警电话告知,有十几分的交通违章需要处理,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纵观全案,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孙先生会承担怎样的风险?
城市的物理空间只有这么大,但人口不停增长,人均的消费能力也逐年上升,潜在购车的公民越来越多,让车牌需求始终大于供给。所以设计出摇号制度,让符合申请资格的公民,有平等的机会无偿获得指标。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摇号结果发放车牌,是一种很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以此履行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职务。通过分析小小车牌内部隐含的意义, 我们就可以知道孙先生和狄某之间,围绕一辆将要报废、无任何价值的二手车,进行所谓的车辆买卖行为,其实质是车牌买卖合同,这样的行为是在扰乱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根据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该车辆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车牌,是自始不能成立的。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双方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也就是说孙先生“卖车”款10万,每一分钱都要返回给狄某,而狄某因为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利益,孙先生原来那辆旧车也已经被报废,反而什么都不需要返回给孙先生。也许有人站在孙先生的角度会说,狄某起码使用了几年车牌,总应该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吧?但是正如上述分析,车牌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人的行政许可,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不具备金钱交换的条件,也就无从谈起使用费。而且基于孙先生和狄某这种私下处置车牌的行为,车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法收回车牌。
孙先生除了不能获得经济利益外,还将额外承担许多法律风险。因为狄某新购置车辆的登记人仍为孙先生,如果狄某不去处理相应违章,那么孙先生将不得不承担那些违章责任。这还算小的,万一涉案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首先可能会根据车辆登记人追究相应责任。就算能够查清实际驾驶人不是孙先生,也会因为违法买卖车牌的行为,可能承担责任。
所以买卖车牌即使获得不法利益,最终很可能会麻烦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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