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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1]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 我市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的登记名称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的, 但也有部分医疗机构, 尤其是非公立性医疗机构的名称混乱, 如: 北京脑血管病医院、北京海淀糖尿病医院、北京海淀消积水中医门诊部、北京海淀京民钓鱼台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神经伤残儿医院、北京朝阳光华医院、北京市城建健德医院等。主要原因是个别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申办医疗机构设置时, 审核把关不严, 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命名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也有个别医疗机构擅自更改、删改、演绎医疗机构名称, 这些医疗机构利用不规范的名称做各种形式的非法医疗广告, 以达到招揽患者的目的, 给患者就医造成误导和混乱, 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了迅速扭转医疗机构名称混乱的局面, 决定对全市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清理整顿。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利用今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利时机, 在严格核定医疗机构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及执业人员资质等内容的同时, 特别应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认真审查, 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纠正。
   二、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和申请登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的,要予以纠正。
   四、用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做的广告和广告牌, 按非法广告处理, 要立即停止或清除。
   五、医疗机构不按有关规定命名, 经劝告不改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仍坚持不改的 , 按无证执业处理。
   六、现有医疗机构的命名与《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 限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
   七、各区县卫生局于12月31日前改正名称汇总后分别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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