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陷阱多,谨慎选择保安全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讨论下理财产品的财产安全问题。
最近我们接到北京尾号2835的张阿姨电话,老太太已经退休赋闲在家。前不久有几个小伙子挂着某大银行的名号,上门推销黄金理财产品,介绍该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5%,由客户出资购买实体黄金留存银行,黄金价格上涨后客户收益,如下跌由银行承担风险。因为张阿姨手上有一笔储蓄也没有特别好的投资方向,相比于银行利息,这个理财产品还是挺合算的,又有实体黄金和银行的背书,便放心地与推销员签订了《理财协议书》并把款项转账到该银行的某账户上。前半年张阿姨查询账户,每个月都有相应的利息到账,但是3个月前便不再有收益了,反而出现亏损。张阿姨赶紧联系银行,发现那几个推销员并不是银行员工,只是合作金融公司的雇员,目前也已离职。张阿姨这才发现不对,要求银行返回投资款项,被告知该账户为封闭账户,如要取款客户要自行联系金融公司。于是张阿姨便咨询我们目前到底该怎么办。
这种委托理财目前是花样繁多,我们必须去繁从简,抓住这类合同的本质,也就是保底条款的约定,去分析对应的投资风险,才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那么根据保底条款,我们可以分出三种类型:1、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即无论盈亏,均保证本金将来全部返回,收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第二种、保证本息最低回报的,即受托方承诺除了本金外,保证还会给付一定的固定收益,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成;第三种、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即无论盈亏,都会返还本金加一笔固定的利息。
根据北京高院的司法实践,上述情况第一、第二种保底加分成的约定,保底条款是不予保护的,因为伴随着高收益的承诺,必然可能存在市场亏损的情况,即使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风险,但一般成熟理性的人也不会片面地理解投资理财是只赚不赔的。所以法律并不会去偏袒保护投资人,不然对金融理财公司就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应当根据各方面的过错,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第三种类型,名为委托理财,实则应当定性为民间借贷。像张阿姨这种情况,她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对于理财公司做什么投资决策、如何分担亏损或盈利都毫不关心,而金融公司也是固定地回馈收益。这样分析该投资行为的本质,我们就发现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要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没有超过法定高利贷的界限,就会获得法律的全部保护。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张阿姨可以依据合同向该金融公司主张后续的利息支付直至合同到期归还全部本息,或者因为对方的部分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后,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回目前的本息以确保资金安全。
现在金融理财产品繁多复杂,一般社会大众也多少有些闲钱寻找投资机会,但是一定要弄明白具体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老年人,更需要谨慎,多咨询咨询别人可靠的的意见,不要贸然投资,千万不能亏掉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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