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能不能主张分手费?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谈论一下婚恋时分手费是否能被支持。
今年的吴秀波事件是闹得沸沸扬扬,男主因女主索要天价分手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如此看来婚恋过程中,真是要谨慎渣男,不小心最后很可能落得一无所有,还说不定有牢狱之灾。那么女性朋友,尤其是不幸被渣男欺骗的受害者,难道只能认栽,一点救济途径都没有了么?我们认为不然。
那么我们先来听听最近的这起咨询案例。广西南宁的李小姐来电告诉我们,最近刚和未婚夫孙某分手,因为未婚先孕不得不打胎,是否可以向其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青春补偿之类的赔偿。李小姐一边哭诉一边咬牙切齿,我们就继续听其细细道来。原来孙某实际已婚,却在当地婚介所注册会员,通过介绍相亲与李小姐认识,见面后双方感觉不错并迅速升温,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不久李小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就催促孙某结婚,不料被各种搪塞,又以订婚先稳住李小姐的情绪。日子越久李小姐越加不安心,便私下调查,才发现自己的未婚夫已是有妇之夫,这真是晴天霹雳。李小姐挑明事实,向孙某摊牌后,他便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只好打胎。在身心的双重打击下,李小姐终日以泪洗面,陷入忧郁之中。
对于这样的渣男,难道法律真的一点约束力都没有么?并不是这样的。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恶意侵害他人利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例中,孙某通过有一定公信力的中介机构,以未婚的名义征求结婚伴侣,而后与李小姐恋爱,并与其发生关系,最后导致其怀孕后又不得不流产。孙某的行为,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李小姐产生能与他建立合法婚姻的期待,并基于此对自己的性权利和生育权作出错误认识的处分,最终却对李小姐的身心健康造成沉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侵权人孙某理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且因其行为造成李小姐抑郁状态,除了应当赔礼道歉外,还须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作出一定的赔偿。
同时,本案中的婚介所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该盈利机构收受介绍费后,提供帮助会员牵线搭桥的婚介服务,理应对会员的婚姻状态等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审查。正是因为婚介所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才使李小姐基于对婚介所的信赖,对孙某的个人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一步一步陷入泥潭。对此婚介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如果存在其明知而故意隐瞒的情形,则属于与孙某合谋的侵权,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认清一个人需要长久的相处,满腔激情地冒失投入感情,很可能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落得身心俱疲。所以说婚姻大事需谨慎,始于颜值,敬于才华,合于性格,久于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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