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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怎样的遗嘱才能生效?

最近上海的周某来电咨询,他的父亲前不久过世,为了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屋继承归属问题,周某与兄弟几人闹起了纠纷。众人都觉得父亲的遗产兄弟几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当估值后平分,但是周某主张父亲生前一直由其照顾起居,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并提供其父亲用电脑书写的一份“身后事项安排”电子文档,其中交待了该房屋由周某一人继承,故此应当尊重先父的遗愿。那么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此处需要特别交代,该电子文档并没有打印出来和署名,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力呢?

进入了21世纪这个信息时代后,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发生了质的飞跃,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成为了目前最重要的信息媒介,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遗嘱并不是一般的信息资料,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在其过世之后才能予以执行。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继承法对遗嘱的设立作出了严格的要式性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的效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充分保证遗嘱真实,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具体而言1.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后,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征机关公章,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并出具《遗嘱公证书》,而且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故此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这种方式能最真实地反映书写人的真实意思,又比较容易识别遗嘱书写的主体,伪造难度极大;3.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是通过他人代为表达的,其表达的自由度有所降低,极有可能发生立遗嘱人受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被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故此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且见证人应当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的排除性规定:不得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录音遗嘱的成立条件类似于代书遗嘱;5.口头遗嘱又有更严格的成立条件,仅限于危急情况,如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并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必须采取前述更为正式的遗嘱形式加以明确。

除此之外,法律并不认可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为《继承法》列举的五种遗嘱方式,已经作出了最低限度的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如果连这些都无法满足,则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是值得怀疑的,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也将会落空。

具体到本案中,周先生父亲电脑中的“身后事项安排”不符合我国法律任一种遗嘱形式规定,不能代表周父的真实意义,他的房产遗产只能按照《继承法》中其他相应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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