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权利如何保障?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讨论下父母离异后孩子的权利。
我们接到日照市尾号5688的一个孩子来电,稚嫩的声音告诉我们:去年爸爸妈妈不在一起了,爸爸找了一个新阿姨生宝宝了,把自己和妈妈留在家里,过年也没有回家,已经一年没有见到爸爸了,特别想爸爸,该怎么办呢。后续孩子的母亲郑女士接过了电话,跟我们进一步陈述了事情经过。原来郑女士前夫赵某婚内移情别爱,第三者怀孕后,他态度强硬、宁愿净身出户也要离婚。郑女士苦苦挽回无果,只好成人之美,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郑女士,房车和存款都留给了母女两。赵先生为了新家庭的和谐,签离婚协议书时提出要求,离婚后与母女两不再有经济往来,也不想探视孩子。郑女士就此咨询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要求前夫定时来探视陪伴孩子,而且最近经济不景气,孩子年岁渐长,教育开支一个人承担非常吃力,是否可以要求前夫尽一部分为人父的责任。
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破碎而消除,为人父母者始终有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孩子,同孩子保持密切往来,增进亲子间的交流沟通,减轻家庭破碎给孩子的心灵伤害,促进孩子身心健康,这是我们《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制度的初衷,也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但是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对阻扰探望权行为人的强制执行规定,对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非抚养方并不能进行强制。这种法律安排我们也可以理解,人身行为的强制执行,比如强行要求本案中赵某不情不愿地探视孩子,这样低质量的陪伴,只会进一步加深对孩子的伤害。所以我们并不能给郑女士法律上的帮助,希望她和孩子能想办法加强与赵某的沟通,用亲情软化那颗冰冷的心。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我认为男方净身出户并不代表豁免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赵某在离婚协议与郑女士达成净身出户的合意,未来的抚养义务由郑女士一人承担,这是两个成年人对个人婚姻、财产处置和义务分配与承担的自由意愿,并不与抚养义务相冲突;其次,抚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自然发生的,离婚后不具有抚养权一方抚养义务没有消失,这一义务是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的,所以既然实际上郑女士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并不意味赵某无义务负担;再次,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意思自治领域,法律并不会干涉,但是一旦出现一方抚养困难、子女患病、上学需要额外大笔支出,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的大额开支时,法律是强制要求有给付能力的另一方补充履行抚养义务的。综上,我建议郑女士可以作为小赵的法定监护人,以小赵的名义向生父按实际情况要求一定的抚养费,该请求必然会被法院支持。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聚散离合都有缘分,但孩子是无辜的存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是人生幸福的一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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