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清劳动劳务性质,维护劳动群众权益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讨论下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
最近萧山的刘先生通过我们的咨询电话联系到我们,希望获得我们的法律帮助。他就职于当地某大酒店,担任厨师长。期间,他与酒店签订了《厨房承包协议》,约定酒店将餐厅及厨房运营管理等全部承包给刘先生,部门员工薪水以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的方式由酒店按月支付。一年承包期满后,刘先生和手下的伙计们发现这一年间,酒店都没有为他们上社保,而且双方还为加班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存有分歧。为此劳资双方发生了争执,刘先生主张酒店应当为其补上社保、补发加班工资等,但是酒店辩称,当时签订承包合同,也就将整块业务外包给了刘先生,属于劳务合同,酒店概不负责。双方争执不下,为此刘先生致电我所希望为他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最重要的就是鉴别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资双方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以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这么听起来和劳动关系差不多。那么两者的区别在哪儿呢?有三个要点:1、主体是否适格;2、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刘先生的案例我们来分析:第一、该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主体适格,这没有什么问题;第二、所谓的人身依附性,直白地说,就是刘先生等受约束于酒店的管理制度。通过刘先生传真给我们的合同、单位文件等资料来看,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明确规定了,相关员工应当遵守的酒店出勤考核、规章制度等,从这点判断双方就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第三,有别于一些非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将为职工用餐等福利待遇设立的食堂承包给厨师,其实质是厨师通过支付承包费取得内部经营权,通过经营收益而获取超额利润。刘先生该例我们应当理解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是现代企业内部的自主管理权的体现,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该承包业务是酒店核心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先生作为厨师长收到的承包费,也是与该部门的收支情况、绩效挂钩的,并不是超额利润。所以我们认为刘先生及其团队是和酒店成立劳动关系的,酒店有义务为员工上社保。这时刘先生等应首先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要求酒店补缴,由行政手段强制酒店履行相应义务。
然后就是加班费的争议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制度为辅的管理制度,加班工资一般是标准工时之外,企业为生产经营额外安排的加班,补偿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刘先生这种内部承包案例中,我们认为酒店已经将整体业务交由刘先生及其手下负责,由其自主决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管理来获取更多的收益,因此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对于劳动者工作的回报,已经体现在绩效奖金内。
法律文本的制定是落后于现实生活层出不穷的新现象的,但只要我们去深究立法的精神,就可以了解法律的公平性,不偏不倚地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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