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文件 卫政发(1998)第10号 关于实施《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书规范为各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格式印发,并报当地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各地应抓紧组织对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使用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三、各地统一使用新处罚文书的具体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31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 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