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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欺诈,责任不小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承德的张女士来电咨询,前不久刚在某品牌的4S店提了一台新车,总价50万。买车时销售人员介绍说店庆活动,原价70万折扣20万大促,还额外送油卡和洗车卡。折扣力度如此之大,张女士当即下单成交。新车到手几天,发现发动机的震动很大,便送回4S点检查,被告知新车磨合期,多开开就好了。张女士信以为真,但是两个月后车况并无好转,便联系朋友经营的汽修厂检查,才发现该所谓的新车,发动机曾拆修过。张女士一怒之下把4S店告上法庭,主张4S店欺诈,被告的答辩状中辩称该车出厂时曾行检修,该情况已经告知张女士,并出具一份交付验收单为证,其中还有条款记载:“已向购买者充分告知车辆情况,一旦签收交付,销售方概不负责”;而且正是因为车辆这一现状,4S店才给予如此大幅的折扣。那么4S店的反驳是否成立呢?

张女士购买汽车用于生活自用,被告也未举证张女士将该车用于经营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故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相对应的,第20条就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到本案,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那么4S店到底算不算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发动机这么重要的部件的质量问题是否、和应承担怎样的售后责任?

我们认为目前4S的辩解并不能证实其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在车辆销售时,价格大幅优惠及附带赠品是很正常的促销手段,并不足以说明这些让价是因为主要部件存在瑕疵。而签收单中“出厂曾行检修”的记载,这种含糊的表达,也不足以证实确切告知过张女士发动机曾被拆修,相反从消费者一般理解而言,反而是质量保证的一种承诺,产品出厂销售前反复检查的意思;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4S店是存在销售前的欺诈行为的,向张女士隐瞒了商品的真实状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发动机这类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张女士有权向4S店主张退货、换货或者换修。当然进一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购买商品价款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所以张女士有充分的理由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并对4S店的欺诈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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