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本站动态 业内新闻
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业内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内新闻
何晓飞律师受邀中华网健康频道医疗效果认定访谈实录(1)
 
 
    来源网站:中华网健康频道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您再次观看中华网网上大讲堂,我们今天继续来进行关于医疗赔偿的话题讨论。坐在我身边的嘉宾是来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欢迎你何律师。
    
    何晓飞:大家好。
    
    主持人:我知道何律师还是北京《法制进行时》栏目的顾问,我相信您接触了很多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今天我们也是请您来谈谈关于这方面的话题。我们今天主要讲一讲医疗效果认定。我想可能作为我们普通人,如果接触一个手术或者是接触一个的医疗和治疗过程,一定是要有一个效果认定的。我们一方面自己考虑,我自己也在想这个手术做得是否成功,还要从法律角度来讲。
    其实今天挺明显的一个话题就是和减肥有关的,我经常可以从网上看到有类似这样的案例。比如说某某某人参加了减肥班,但是之后他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然后把减肥班告到法庭。一般产生这样的情况多吗?
    
    何晓飞:也是不少。像这方面减肥效果不满意引起的纠纷到底是否是医疗纠纷要具体做一下分析。比如说我们是通过医院的医生或者护士这样医疗主题给你实施的打针、吃药或者手术等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一般都是医疗纠纷。我们生活当中减肥就像针灸纠纷,还有就是抽脂的手术减肥引起的纠纷案都是医疗纠纷。相对来讲我们自己在市面上买的减肥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医疗纠纷了。
    
    主持人:这样听起来就很明了了。
    
    何晓飞:关键是医疗主体有没有医疗的资质。
    
    主持人:所谓的医疗主体指的是什么?
    
    何晓飞:像医院有资质的就是门诊机构,他属下的护士、医生之类给你实施的专业美容师做的相关的主体的认定。
    
    主持人:所以说我们通过您讲的基本的概念,我们可以了解,如果说我减肥或者进行其他手术,涉及医疗纠纷首先有一个前提,首先医疗主体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何晓飞:对。
    
    主持人:现在很多患者实际上在赔偿方面其实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有没有说实际上我的手术损失效果不是很大,而不愿意打官司,就是不了了之了?
    
    何晓飞:我们平时遇到的民事纠纷里面,就是我们的民事诉讼,相对来说医疗诉讼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很多患者认为,毕竟是医院他相应的专业人员比例很高,涉及的是专业的医疗知识,他们可能觉得实力方面跟医院有所差距。还有在诉讼的时候手续可能各方面都比较麻烦,时间比较长,所以赔偿不高,所以希望避免这种纠纷。
    还有毕竟是医疗方面的你的某些损害后果,很难用你的肉眼直观看到。有的事搁好多年以后,才会引起不良后果,患者未必把这个曾经的医疗行为联系在一起,所以这方法的纠纷可能医疗就少一点。
    
    主持人:其实在各个方面也许有制约,所以他的医疗纠纷的数量并不多。
    
    何晓飞:对。
 主持人:我们刚刚说到减肥,对于减肥效果不满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大概集中哪些方面上?
    
    何晓飞: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就是医院做了虚假的承诺,减肥根据就达不到效果。第二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跟患者的预想的目标不一致。还有一种也就是最严重的一种,虽然他达到了效果,也达到了目标了,但是却引起了一系列的其他的疾病。就像我们在北京丰台法院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位女士为了去减肥,然后她做了一种切肠手术,最后导致了肠根阻,这样对她有相当大的影响。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虽然手术达到了目的,但是手术又引起了其他的病症,像这样三种医疗纠纷,我想可能在我们生活中如果说遇到的话,还是都有可能发生的。您能否再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如果说我遇到了这样情况,一般我自己来认定还是也是由医院来专门做认定呢?
    
    何晓飞:这个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之外的话,一般都是依照双方通过鉴定机构相互认定。
    
    主持人:也就是指定的鉴定机构?
    
    何晓飞:对,一般都要有制定资质的。
    
    主持人:有时候院方说减肥效果不光靠吃药,平时还要注意饮食和锻炼。医院以这样的说法来拒绝赔偿,一般老百姓会怎么办?
    
    何晓飞:其实出现这样的情况也的确是有的,如果到了诉讼阶段的话,患者这边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根据诉讼的规则规定,医疗纠纷的责任是导致了,也就是有医院对他的过错,是否存在,对患者的损害行为的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这一点的话,那医院就只能败诉。
    
    主持人:我能否这样理解,如果医院不单单靠手术,还有靠锻炼和饮食。
    
    何晓飞:他所说的主张是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如果医院说患者是因为你不按我的治疗过程,然后你不配合我治疗,导致了你损害的结果发生,那医院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指正责任,这相对来讲并不是很困难的。
    
    主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反而不用担心。
    
    何晓飞:对。
    主持人:您讲的这个内容,我们在之前会不会和医院签订什么一个什么协议呢?
    
    何晓飞:我们生活当中没有统一的协议。就是患者在住院之前可以跟医院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其中对手术的目的医疗的方法,以及双方在治疗当中各自权利和义务和各方面都可以在这个协议里面做一下约定。
    
    主持人:从您讲的这一部分,我们也可以从侧面了解到,如果有这样的协议,患者应该要注意这几点,比如说医疗方法、效果还有其他的一些信息,这些其是要注意的。除了通过手术治疗减肥这样的方式之外,我相信还有很多消费者在选择他吃减肥药。因为我知道在减肥药的说明书上有一部分还是承诺吃多少多少可以减掉多少斤,这种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何晓飞:相对来讲,如果说这个减肥药它作为一种药物都应该有相应的说明书,患者服用这种药物都应该有依据和药品的说明书以及标签的管理规定,这样应该对某种药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有它各方面的药品成分都应该做一个符合真实情况的表述。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说明书还是可以当做法律依据的?
    
    何晓飞:对,可以作为一种衡量的标准。
    
    主持人:我们来讲一个生活当中的例子。前一阵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演员代言了一个减肥产品。事后澄清说广告当中只可以排油,但是也没有说可以减肥成功。现在有很多产品都和这个案例相似。但是我们在广告的时候说我们可以达到减肥效果等等这样,生活当中有这样吗?
    
    何晓飞:当然有,有这样的商家存在的情况下,那我们就需要我们的患者在购药的时候提高自己的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主持人:我知道作为消费者和老百姓,我们平时像您讲的起诉和诉讼,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和在什么时候可以起诉的呢?
    
    何晓飞:就是损害的结果很明显,损害的程度也不是很大,产生就可以直接到消费者协会把问题解决了,这样解决的速度来讲肯定是比较快的。如果说你要涉及到你的损害的结果比较严重的,比如说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起诉,直接通过法院的诉讼解决比较好。因为消费者协会它只是一种协调机构,也就是说第三方,他处理没有一种权威性,所以按照最终的解决来讲还是只对起诉比较好一点。
    
    主持人:也就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如果医疗纠纷对自己的损害很大的话,我们还是建议进行起诉和诉讼的过程的。
    
    何晓飞:对,当然诉讼的过程当中也可以找一下消费者协会,毕竟是老百姓,在取证的方面比较困难,所以可以让消费者协会来帮助进行进一步的取证。
    
    主持人:是可以作为支持我们胜诉的一个方式的。
    
    何晓飞:对。
 主持人:有没有好的措施,保证我们在生活当中远离这样的纠纷呢?
    
    何晓飞:出现医疗纠纷也比较的普遍,要防止这样的纠纷,需要国家和社会,还有患者、医院等多方面努力的。如果说主要来讲,还是医院跟患者之间作一个先期的预防比较好。就医的时候你要告诉医生,你曾经有什么病,把你的病史,针对哪些药物有过敏,你的过敏史都要对医生有一个详细的告知,以便医生采取更好的医疗措施。医院方面肯定是要通过对患者的仔细检查以后对患者有一个很好的沟通。比如说患者患了什么疾病,对这个疾病要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措施,这个疾病将来通过这样治疗措施以后可能会导致什么后遗症,这都有要对患者有一个很好的交代,也让患者有一个对这方面达成深刻认识以后做出选择。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纠纷,医院及早跟患者做一个相应处理,尽量把纠纷平息掉,对医院和患者都是有好处的。
    
    主持人:我刚听您这样讲,主要是两方面,一个从患者角度出发,我应该去做怎样怎样的情况。还有一个从医院角度出发,我刚才听您讲,医院在进行手术和治疗之前,可能有一个类似于告知的情况。实际上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说我要做一个手术,医生也明确的告知,如果病人真的发生了这样的后遗症,这样的并发症,实后的一些不良反应真的发生了,还可以进行医疗纠纷诉讼吗?
    
    何晓飞:可以的,因为医院通常的做法都是在手术之前给患者这边签一个告知书。但是告知书起到的作用就是让患者对你的病情,以及对你将来的后遗症有一个知情权。知情权并不代表患者这边就丧失了你对进行医疗纠纷的胜诉权。
    
    主持人:这样也是对我们病人和患者的一个保护。
    
    何晓飞:对,告知书并不是免责书。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