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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维权难,据法力争护权益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讨论医院漏诊出生缺陷时的责任。

    最近安徽黄山的刘女士来电咨询,作为高龄产妇,好不容易怀胎十月生下一男孩,本来是喜事临门,出生时却发现孩子左臂缺如,让一家人陷入了焦虑之中。刘女士在怀孕期间在当地妇幼保健院定时产检,B超也做了好多次,医院竟然没有发现孩子没有左手,这令她非常愤怒。她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时没有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发生疏忽没有仔细观察胎儿的四肢,导致最终有生理缺陷的孩子出生,给孩子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为此刘女士打算起诉医院。那么刘女士该如何主张自己和孩子的权利呢?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专门制定了《母婴保健法》。其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孕产期的定期产前检查中,应对胎儿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进行筛查,如出现异常,经治医生有义务向父母说明情况,并提供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为此卫生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对具体的诊疗操作做出规范。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年龄超过35周岁的高龄产妇,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行产前诊断。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对高危产妇需比普通产妇的产前筛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根据《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产前诊断过程中需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规范目前要求检查到四肢长骨,但是刘女士整个孕期都在该院曾行多次B超包括3D彩超检查,随着超声成像技术的发展,且在孕中期羊水量处于高峰,胎儿的活动度较大,有利于超声观察四肢活动,能有较好的条件观察胎儿手臂活动,为此医院理应尽到审慎义务,未能发现胎儿肢体缺如是存在过失责任的。

    但是我国的立法目前仍未对父母的优生优育权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其一,虽然医院有义务向父母提供医学建议选择是否终止妊娠,但胎儿的先天缺陷并不是医院造成的;其二、基于胎儿出生后,亲子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抚养义务,父母并不能因为胎儿的出生缺陷而得到豁免。所以像刘女士孩子这样不当出生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带有先天疾患的孩子出生,事实上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痛苦,并且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支出额外的医疗、康复费、生活费和教育费,这些实际的物质损失与产前诊断中的过失漏诊存在因果关系。刘女士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医院提出以上物质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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