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私自赠与财物,另一半如何救济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最近长沙的李女士来电咨询,她发现丈夫程某私下里包养了一个小三冯某,期间程某给了冯某50万买了辆宝马汽车,还花了300多万买了套郊区别墅“金屋藏娇”,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此外查账发现两年间程某共赠与冯某一百多万作为“生活费”。李女士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忍辱负重并没有闹离婚,而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程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冯某返还宝马、别墅和“生活费”,以此来赶走小三、保全家庭。那么李女士能达成自己的诉讼目标么?
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其一、婚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其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任一方所做决定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善意取得。
所以在本案中,程某把大额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包养小三,是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具体到本案,程某给冯某买车的50万,程某买好后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的别墅和另外一百多万“生活费”,李女士可以起诉要求冯某返还现金150多万,并要求其把房屋产权更改登记在李某夫妻名下。另外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有财产。程某包养小三并赠与大额财物的行为构成了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故此李女士同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以免将来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被进一步侵害。
有些人也许会同情冯小姐的遭遇,尤其如果她并不知道程某是有妇之夫而陷入情网,似乎她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而不是落得最终“人财两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问题,情感并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就一定有收获,感情双方当事人都是成年人,应当预知自己行为可能的法律后果,为自己的判断承担责任。这也是《婚姻法》立法目的之一,保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