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来到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夫妻忠诚协议相关的问题。
近日,一位女性朋友刘某咨询离婚纠纷,其中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原来,刘某老公经常出差应酬,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时间一长,刘某对感情的信心难免没有以往那么坚定。于是乎,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只要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且赔偿对方50万的精神损失,同时孩子的抚养权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仿佛冥冥之中,早已注定。这段婚姻竟然真的因为男方与他人同居而走到了尽头。
现在刘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除了判决离婚,还包括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忠诚协议的内容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精神损失,且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定会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且按照忠诚协议进行判决吗?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该约定仅作为参考。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主要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
其次,对于精神损失补偿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过错方经济上的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从而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益于维护婚姻的稳定。
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适当经济补偿原则,故离婚精神损失赔偿不一定按照忠诚协议规定的数额进行,绝大部分情况下,具体数额一般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之后,最起码不应影响过错方的正常生活。
最后,关于忠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关于忠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有些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并未受到任何胁迫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损害其他人和共同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有些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只是参考。即使一方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若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如按此协议履行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则不能按照忠诚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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