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婚内借贷的财产归属权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来到今天的以案说法。
近日,河南一位尾号为0994的宋先生打来电话咨询,他一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姑娘,两人经过相处,彼此情投意合,决定结婚。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宋先生根据当地的习俗,给了姑娘家10万块钱彩礼。后来双方就领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在筹备婚礼期间,两人性格、观念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后来情况愈演愈烈,双方决定不再举办婚礼,离婚。宋先生想知道,双方结婚就两个月的时间,自己当初给付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在实践中,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真不少,有因为彩礼谈不拢双方分道扬镳的,也有给完彩礼后结不了婚的。那么,给付的彩礼能要回来吗?在什么条件下能要回来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项和第二项都比较好理解。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指,给付彩礼行为是导致生活困难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比如婚前为给付彩礼举债,婚后无力偿还。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需要结合彩礼数额、给付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
在本例咨询中,虽然宋先生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只有两个月。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通常是指两年以下,且彩礼数额较大的,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返还财产。
以上是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况,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婚姻中夫妻间借贷的情况。
青岛一位尾号为9389的张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说她老公在婚姻存续期间,跟她借了8万块钱,并且打了借条。他们结婚后没有约定过财产的所有制。现在双方决定离婚,张女士能不能要回这8万块钱。
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所以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再来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一条规定的要点有:1、夫妻双方离婚。2、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3、借款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
在本案中,张女士和丈夫没有约定过财产所有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共同共有。所以,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其丈夫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就可以要回这8万块钱。如果其丈夫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花销,那么就只能要求其返还财产及利息中属于张女士所有的一半。
此外,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改变。以及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这两种情况下的借贷应按照自然人间的借贷处理,由借款一方返还财产及利息。
现在我们来看,夫妻间借贷分为三种情况:
1、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一方借款且用于个人支出,应返还另一方本金及利息。
2、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一方借款且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此种情况下实际不构成借贷关系,离婚时返还另一方所涉款项的一半。
3、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按照普通的借贷关系处理,借款一方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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