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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同居关系纠纷中如何分割财产。

之前我们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孙女士与李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个人感情很好同居期间共同按揭购买某处房屋,孙女士支付首付款,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由李先生定期支付,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后来因为一些矛盾两个人闹分手,涉及到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女方认为是自己的,男方说有自己一半,那么这个房子产权究竟归谁呢?

生活当中我们不时能听到,常常有同居的恋人为结婚而一掷千金,兴冲冲的去买房,但是其中却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而分手,对于同居的相关财产争的你死我活,让人扼腕叹息。这是个实际的问题,对于在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很少有人能提前考虑到的,而像房子这样的大宗财物分配问题,对他们未来的生活或许至关重要。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很明确,孙女士与李先生在同居关系期间所取得的房屋,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然,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同的,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共有方式?该如何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呢?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该处房屋在孙女士和李先生之间属于按份共有,份额的划分先后依据约定和出资额确定,还不能确定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所以,虽然该处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却并不当然属于孙女士个人财产,李先生对该处房屋也享有相应物权。针对此类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希望,无论男女双方是甜蜜同居,还是组建家庭进入安稳婚姻生活,我们都希望幸福美满、一切顺利,如果的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建议念着往昔情分,好聚好散,不要伤心又伤财!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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