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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切莫逃逸,积极求助将功赎罪
 

一、案情介绍

江苏的高先生参加朋友的婚宴后驾车回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了一个横穿马路的孩子。他立刻抬伤者上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然后主动报警报告事故。

二、嘉宾点评

在本案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高先生为了将需要急救的孩子送往医院。主观上没有违章故意,二是高先生在将孩子送到医院后及时报警,愿意接受交警的处理,三是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下6种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协商解决完毕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事故的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的位置后驾车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三、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确因筹集伤者的医疗费离开医院,获得伤者或者伤者家人同意,留下本人信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的。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未能及时报警的。肇事者自己本身也受伤,在这种状态下也难以救助他人。五、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事故发生的。肇事者虽然有离开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知情,所以不存在逃逸的故意。但是肇事者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六、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基于紧急情形而被迫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场面混乱的情形,群众情绪较激动,甚至肇事者会遭受殴打,为了避免伤害而逃跑并及时报警的,不属于逃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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