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江苏的陈某一贯游手好闲,最近因为手头缺钱,偷偷地将朋友卡里的钱全取走了,东窗事发后,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陈某。
二、嘉宾点评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四,恶意透支的。
本案中,陈某并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从朋友处借到了银行卡,并且得到了密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陈某符合刑法196条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要件。而盗窃罪强调取得手段是受害人所不知的盗窃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同时还可以引以为戒的是,不要随意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随便把身份证借给别人办卡,这些都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并且使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