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协议的效力如何?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
最近北京的王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张由王女士抚养,现居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张,交由王女士和小张居住。但是刚离婚不久还没来得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某就反悔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原来他早就另有新欢,为了尽快与王女士离婚进而与新欢结婚才答应将房产赠与小张。故此双方闹到了法院,张某主张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理应平分。王女士委屈地说,当初自己并不知道张某外面有人了,非常困惑和痛苦,已经尽力挽回婚姻,但张某态度强硬并承诺“净身出户”,承诺把房子留给母子两,才勉强答应离婚的。
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到底王女士和张某谁的主张有道理呢?
发生在家庭亲属之间的赠与行为,鉴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未成年子女获得房产肯定没有支付对价,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改变前有权撤销赠与,那么在王女士这个案例中到底能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呢?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
在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比如王女士这种情况,可视为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这一条件,将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给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基于诚信原则就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否则有的当事人就会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权既达到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和子女继续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有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取得和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所以王女士有权要求前夫协助完成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如果他不予配合,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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