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嘉宾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并不是饲养的动物。那业主的损失就没有人负责了吗?我们再看看侵权责任法中还有没有其他的规定可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呢?
《侵权责任吧》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整因“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留,就不应再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了,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第二遗弃、逃逸的动物如果已经回归自然,则变成野生动物,原饲养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领狼狗”显然是无主的,我们已经找不到动物的饲养人,不能向原主人主张赔偿责任,事情发展到现在,似乎已经陷入了怪圈,好像没有人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了!
其实不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我们还要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本条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