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本站动态 业内新闻
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业内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内新闻
夫妻本是同根生,财产债务各一半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来到今天的以案说法。

    近日,安徽一位尾号为8348的田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她和老公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子,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了田女士的名字。田女士以为这下就高枕无忧了,房子肯定有自己的一半。最近,夫妻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没想到老公拿出了一张借条,证明当年父母的转账实为借款,而非赠与,自己要还一半的钱和利息。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近几年,社会上仿佛形成了一种“共识”。只要买房时加上自己的名字,无论婚前婚后,房子总有自己的一半。这一认识的来源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11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被认定为是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所以啊,在这个案件中,父母把钱转给男方,夫妻俩用这笔钱买了房子。然后男方和其父母认为这就是借款,还有男方出具的借条。那么,可能有人就想了,男方单独出具的借款,为什么女方也要还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男方独自订立借款合同,但是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因此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女方自然也有偿还的义务。

    所以,对于这位咨询的女士来说,这钱是确实要还的了。看来买房加名字,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做法。结婚时还是双方感情最重要,不要让物质绑架了婚姻。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