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出行保安全,平安团圆合家欢
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进入了寒假,马上又要春节大假,很多观众朋友们会选择旅游出行,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旅游安全责任问题。
上海的郭先生来电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读小学的孩子刚放寒假,爱人正好请出年假带儿子出国去泰国旅游,报的是门店开在家附近的一家A旅行社的团体游,价格挺实惠。临近出行,接到旅行社的通知,转团给另一家知名的B旅游公司,行程和食宿规格不变,还加送旅游人身保险。郭先生了解实际A只是代销B的产品,不过两家公司在本地声誉都不错,也就没去计较这些商家的生意往来。反正签好合同,享受旅行带来的快乐就是了。不料这趟出行真是艰辛坎坷,先是因为航空公司延误,在机场滞留了小半天,结果抵达曼谷的时间就变成了凌晨;可能就是因为司机夜间行车过于疲惫,旅社安排的当地接送车辆不慎出了车祸,幸好不太严重,一车游客最严重的也仅是轻伤,正是郭先生的儿子。这么一折腾,大家玩乐的心情都大打折扣了。7天的行程结束回国后,郭先生便持合同与A交涉,希望给个说法。A推辞实际服务提供方是B,该向B追究责任;B又说造成险情的是泰国的客运公司,与B无关。这把皮球踢到国外去了,郭先生特别气愤,也就咨询到了我们该怎么办。
在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关系前,我们需要先整理下人物角色:A是旅游合同签订方;B是旅游服务实际提供人;上海飞曼谷的航空公司是公共交通运营者;泰国的客运公司是B在当地选用的客运服务提供商,叫做旅游辅助人。
首先谈谈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虽然旅行社名义上选择、安排了航班,但并不是它直接选任和能安排控制的,因为航空公司属于公共交通即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有其固定的航班安排,旅行社只是根据行程安排找到合适时间的航班,协助客户与航空公司达成了客运合同。所以对于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旅客只能根据航空法等相关规定向航空公司主张。但是如因其耽搁延误,错失了相应的行程安排,则旅行社应当做出顺延或者返退相应的收费。
然后就是小郭受伤的索赔问题,现在两家旅社把责任推卸给泰国的客运公司,难不成郭先生还要去泰国起诉?并不是这样的。
在本案里,A代销B的产品在现在旅游市场是很普遍的现象,但从法律上来说,A实际构成擅自转让旅游业务,作为郭先生持有的合同相对方,A这一违约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在合同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泰国的客运公司是B选任的旅游辅助人,所以该交通服务是B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B的行为,由B承担责任,B公司抗辩泰方是第三人侵权不能成立。根据最高法的《旅游纠纷若干规定》,A和B都要对本案负连带责任。所以郭先生可以持合同和相应的损害证明,到当地法院直接起诉A、B两家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时逢新春佳节,大家会频繁出行,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留相应的客运凭证、旅游合同等,万一发生意外,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