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今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前不天,新余市又发生一起,女公交车司机被一名男乘客打了。因为该名男子错过了下站,便强行要求司机停车,被拒后便发生肢体冲突。
二、嘉宾点评
我们先说一下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我国《刑法》第114和115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了定罪量刑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使用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入刑,并根据情节,轻者3-10年有期徒刑,重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分子这种无区别、无顾忌地侵害不特定对象的心理,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刑法立法时即做出了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的价值倾向,以发挥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我建议首先应该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对司机的保护措施,期望杜绝恶性事件发生;然后要做好预防此类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对不法分子产生警示作用,降低犯罪发生几率,并发挥良好的社会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的反馈投诉机制,发挥市民对公交服务质量监督作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不满和冲突的发生概率。还有一点我认为有必要做出特别提示,公交公司不同于普通的商务公司,安全教育、应急防范和处理的培训必须实实在在做到位,比如车辆控制权遭到不法侵害,应该采取哪些操作步骤,要有常规规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