睚眦必报毁财物,刑法入罪非儿戏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来到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故意毁坏财物相关的问题。
近日,衡阳一位尾号为9300的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自己丈夫在外面吃饭时,跟别人发生了口角,在别人的劝解下也就平息了,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没想到,第二天,对方纠集了一帮人来到他们家,开始是坐着不肯走,后来就拿着棍子等工具开始砸他们家,把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厨具、床、玻璃等,家里能砸的东西全砸了。对于这种情况,他们能怎么办,能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吗?
首先,大家要牢牢树立一种证据思维。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要想维权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在事件发生时,能拍照录像的就尽量拍照录像,事后可以寻找周边有没有监控拍录。这些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都是很有利的证据。并且要赶紧报警,让警方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两条法律规定的对比可以知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还是构成犯罪,主要的标准就是毁坏财物的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例中,行为人纠集三人以上,且毁坏财物的数额在5000以上,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遇到一点小摩擦在所难免,忍让一下也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别人对自己都好,像这样为了一点小事把别人家砸了,这样的意气用事一点用没有,自己还得承担刑事责任,真真是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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