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贵州的施女士健身时遭遇一场意外,她在健身教练的辅助下,做身体的拉伸运动。旁边还有一位男子一边观看上课并记录一些数据,一边左手不停的转动着身旁的杠铃。就在他准备将杠铃放回原处时,杠铃突然砸了下来,落在施女士的脸上,造成了严重损伤。为此她向教练小王和健身房要求索赔,结果小王玩起了失踪,健身房也不肯赔偿。
二、嘉宾点评
小王是该健身房的教练,是在工作时间造成了对施女士的侵权,小王属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健身房要对小王的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施女士是在健身房健身时受到了伤害,所能受到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有残疾赔偿金。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是协议无效或者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