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本站动态 业内新闻
站内搜索
关键词: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李圣律师: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查看详细>>  
业内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内新闻
员工侵权躲猫猫,老板担责理应当
 

一、案情介绍

    贵州的施女士健身时遭遇一场意外,她在健身教练的辅助下,做身体的拉伸运动。旁边还有一位男子一边观看上课并记录一些数据,一边左手不停的转动着身旁的杠铃。就在他准备将杠铃放回原处时,杠铃突然砸了下来,落在施女士的脸上,造成了严重损伤。为此她向教练小王和健身房要求索赔,结果小王玩起了失踪,健身房也不肯赔偿。

二、嘉宾点评

    小王是该健身房的教练,是在工作时间造成了对施女士的侵权,小王属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健身房要对小王的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施女士是在健身房健身时受到了伤害,所能受到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有残疾赔偿金。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是协议无效或者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权。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ypright © 2008-2012 Beijing ZhiPu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曙光西里甲6号院) 办公电话:010-59762935 传真:010-59762319
www.bo-an.cn 京ICP备20200324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246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1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4720;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