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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包不允许,小偷落水也该救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来到今天的以案说法。

近日,内蒙古一位尾号为3993的周女士打来电话咨询,最近她超市购物时,因为一个翻找自己包包的动作,被超市的导购员怀疑她偷偷往包里放东西,要求搜查她的包。周女士解释说自己并未偷拿任何东西,但是导购员坚持在大庭广众之下查她的包,在未查出任何东西后,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对不起。周女士想问超市有权搜查顾客的包吗?她又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行为确实也时有发生,在情形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顾客一般不多追究就过去了。那么超市究竟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的包包呢?

《刑事诉讼法》134条规定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搜查权,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安,而普通人或单位是绝对没有搜查权的。所以超市这一举动是侵权无疑。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超市当众搜查周女士的包,一方面侵犯其隐私权,另一方面,这种举动明显伤害到周女士的人格尊严,周围那么多顾客看着,也会导致周女士的名誉权收到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周女士可以要求超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即使顾客真的有盗窃行为,超市也不能像影视剧中常出现的场景那样要求顾客交出包包甚至搜查顾客的人,而只能报警处理。

这个呢是假盗窃,真侵权,下面我们再看一个追赶真正的小偷,结果反而惹上官司的案例。

廊坊的钱小姐咨询说有一天半夜他们夫妻在睡梦中听见客厅有声音,于是她丈夫起身去查看,发现一名男子入室盗窃!男子看见有人出来立马转身逃走,她丈夫就追了出去。结果跑着跑着,前面一条,没路了,小偷慌不择路跳了进去,结果小偷不会游泳,就在水里呼救,她老公游泳技术也很一般,自然没有下水相救。没想到小偷就这样被淹死了,而她老公也被警方逮捕,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诉。钱小姐很不解,为什么小偷自己溺水身亡,她老公反而要承担责任。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钱小姐的丈夫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第一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而在这个案例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正是其先前追赶小偷的行为使其无路可逃而落入水中,此时其对小偷有救助的义务,应该本人施救或者呼救或者报警,而其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得小偷溺水而亡。而对于小偷在水中可能溺死情形,其主观也存在过失。因此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呀,在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了小偷,能扭送到派出所是最好的,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如果遇到突发情况,也要予以救助。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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