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委体人字(1998)049号 1998年2月17日发布)
特级(保额30万元)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保额20万元)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1)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2)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拄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保额15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保额10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截瘫肌力3级;
6.偏瘫肌力3级;
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保额8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单肢瘫肌力二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
13.拳击、胎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
五级(保额6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面部轻度毁容;
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
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4. —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 鼻缺损1/3以上;
8.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突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疼,或有椎管狭窄者;
9. 四肢瘫肌力四级;
10. 单肢瘫肌力三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先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 胃切除3/4;
1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保额4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轻度智能减退;
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 一侧完全性面瘫;
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5.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6.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鼻缺损1/3以下,1/5以上;
10.脊柱骨折后遗≤30°畸形伴根性神经疼(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1.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3.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5.一拇指缺失;
16.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厘米者;
17.一侧踝以下缺失;
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1.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创伤性脾切除;
26.胃切除2/3;
27.肾损伤性高血压;
28.一例肾切除;
29. 两测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3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80天不能恢复者。
七级(保额2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全身瘢痕面积50%~59%;
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 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2/3以上;
8. 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
9.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9.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椎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外伤或外伤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存留轻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大于3厘米;
25.胃切除1/2。
八级(保额1万元)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因脑展荡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 全身瘢痕面积40%~49%%;
4.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7. 外伤性青光眼;
8.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 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3;
10.脊椎压缩骨忻,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
1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
20.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21.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2.身体各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二级;
24.脾部分切除(创伤性);
25.免疫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能恢发者。
九级(保额5千元)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6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4.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5;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齿脱落4个以上;
6.急性刨伤引起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7.三个阶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伴轻度功能障碍,同一部位只赔付两次;
9.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
10.因运动创伤致腰间盘突出或腰椎峡部裂,有轻度功能障碍;
11.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两指以上(含两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12.一拇指末节1/2缺失;
13. 一食指两节缺失;
14.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功能丧失;
17.除拇趾外其他二此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18.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19.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
20.拳击、跆拳道运动员被击昏,有中度功能障碍100天不能恢复者;
21.创伤性滑膜炎,影响运动功能者。
十级(保额3千元)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鼓膜损伤术后;
10.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1.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一个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30岁以下者;
13.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4.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同—部位最多赔付两次;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17.除拇指外,其余一指关节离断;
1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9.身体各部位骨折(同一部位只赔付一次);
20.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
21.外伤致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2.运动员心肌炎,经系统治疗后不愈者;
23.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有功能降碍,180天不能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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