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嘉宾点评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该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要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故意的心态,为寻求心理刺激或者满足,而实施的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的行为。而本案中小旭作为一个7岁的未成年孩子,出于过失或哪怕是贪玩的情况下触碰了老师的敏感部位,这样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猥亵,一个7岁的孩子更没有暴力、胁迫的行为。显然,体育老师是不是想多了。
这一案例也反映了我国目前性启蒙教育还是可能存在滞后的,这个滞后体现在孩子身上,也体现在老师身上。孩子此时在性别、两性接触的距离把握上还是懵懂的,有很多社会禁忌并不能苛求他们达到成人的水平,也正是因此,作为师长理应起到教育表率的作用,这时候再去追究小旭到底是有意无意甚至粗暴对待、体罚都是非常不合适的,更不用说殴打这样过分过激的反应。这时就事论事地给予孩子合理的教育引导才是一名老师的合理反应。反观小旭的体育老师,作为一名成年人,不仅仅是明显存在师德的缺失,对未成年的殴打行为,已经明显违法,至少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是否涉嫌犯罪,既然已经报警,就看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侦查了。
我们还请家长和教育部门关注小旭的心理健康,要防止此次事件给孩子落下心理创伤;另一方面对这名老师不仅是要做出严肃的处理,更重要的是基于该次事件,对所有在岗教师尤其当事的老师进行培训,防止以后同类事件的发生。毕竟,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